终审判决:遗孀需承担亡夫两亿债务 如何避免夫债妻偿?

小马奔腾,曾是圈内红极一时的影视公司,巅峰时期,投拍不少知名影视剧,其中包括《历史的天空》《甜蜜蜜》《武林外传》《建党伟业》《将爱情进行到底》等。

2011年,小马奔腾以实际控股人李明的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即金燕所称的“对赌协议”),小马奔腾向投资方承诺,公司在规定日期前上市,则皆大欢喜;若失败,不仅需赔付投资方投入的4.5亿资本,还需支付高额利息。

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董事长、创始人李明突发心肌梗塞离世。

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文化”)告上了法庭。

案件焦点问题在于,因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是否应该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债务指向家庭经营,属夫妻共同生活。为此判决, 金燕负债2亿元。

金燕认为,“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

金燕告诉记者,她在1993年与李明结婚,婚后丈夫的事业一路顺遂,对于丈夫的事业,她并不太了解,“婚后我们有了孩子,家庭才是我的重心,我也同时经营着自己的事业。”

丈夫离世后,生活急转直下。金燕表示,她在北京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现在我和女儿、妈妈一起租房子住。丈夫的遗产,实际上也只有一百万。”面对生活的变故,金燕表示自己只能接受,但她无法接受自己一夜之间被负债高达数亿元的判决结果。

于是,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金燕需为亡夫李明因对赌协议形成的两亿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什么情况下要一起承担?什么情况下,另一方不用代为偿还?

嘉宾:谭瑛律师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这个案件一度被法律各界予以高度关注。由于在现实中出现了众多借“钻法律漏洞”而让离婚后女方恶意背债的案例,更受社会关注。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谭瑛律师:2018年出台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另外,夫妻一方对外所借非法债务(如赌博等)则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借债要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要看所借之钱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方弘:除了以上所列举的情况,其他的都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吗?

谭瑛律师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夫妻共同签字所借债务。无论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买房、买车等)就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是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设立公司等)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方弘: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妻子金燕需要对两亿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燕认为自己没有在对赌协议上签字,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为何却要替死去打丈夫承担2亿的债务?

谭瑛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看配偶一方有没有享受过债务所带来的收益(即有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如果有享受过利益,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案情的表述:

第一,  妻子金燕对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是明知的。

第二,  从公司的创建过程看,小马奔腾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小马奔腾的前身公司,妻子是作为股东登记注册的。

第三,  在丈夫去世后,妻子接管了公司并且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源于丈夫经营的小马奔腾公司。

所以,我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我们没有看到相关证据表明是个人债务。

方弘: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借债对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是非常难认定的。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有没有统一认定标准,应该怎么认定呢?

谭瑛律师:通常,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一般比较好认定,比如:债务用于家庭购车、家庭购房,就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而法院对日常所需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因为对于日常生活所需我国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有些家庭生活花销要奢侈一些,有些家庭生活要节俭一些。

所以,哪些是日常生活所需就需要法院根据每一个家庭的特殊状况再结合相关的证据认定。

对夫妻一方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也是比较难认定的。比如,在经营公司的情况下,没有直接借贷的夫妻一方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是否作为股东登记注册?

在现实生活中,丈夫开公司,妻子在家相夫教子,对于公司的经营一概不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丈夫因为经营公司所负的债务如果需要女方承担,这对女方较为苛刻。因为,女方没有实际经营公司,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

总而言之,债务是否用于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统一尺度或者标准的情况下,个案都会存在争议。在发生此类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一方要充分举证,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提交充分证据,希望法院作出对自己比较有利的判决。

方弘:二审法院判决认为,金燕对于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是明知的,其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李明去世后,金燕的一系列行为证实李明、金燕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案涉债务属于二人经营所负共同债务。您怎么看?

谭瑛律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大家认为妻子突然背负2亿财产不公平,主要是因为债务太过于庞大。

而从法律角度看,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从金额上来看,而是根据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上面,与数额没有关系。而不是夫妻一方对外债务大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小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方弘:有了这些案例,大家也比较担心,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欠了巨额债务,而这些债务又将会突然落到自己身上来承担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夫妻一方背负另一方的对外借债吗?

谭瑛律师:要完全避免上述债务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国家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夫妻如果书面约定财产AA制,债务就是各自承担。

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在夫妻一方经营公司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意外债务,夫妻另一方应该尽量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对公司决策要大致了解。这样就会对另外一方借债知晓并能控制。

但如果要全部规避夫妻另一方的对外借债,是非常难做到的。

最后提醒:

第一,  对家庭财产尽量了解掌控。

第二,要有证据意识。需要有收集书面证据的意识做好防范工作。

方弘:其实,我们也可以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如果夫妻一方为了逃避债权方对其追债,那么就把财产恶意转给妻子,而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又不用还款,那么这对于债主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嘉宾:谭瑛律师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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