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我对皖政办〔2019〕2号的理解
观点
我对皖政办〔2019〕2号的理解
2019年2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上挂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号),网址http://xxgk.ah.gov.cn/UserData/DocHtml/731/2019/2/13/102235197373.html,全文截图如下。
1、不知道安徽省人民政府限定可减税所得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依据是什么?税法第五条给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就是减征的具体幅度和期限。
有人说是国税函〔1999〕329号的授权。那么我请问,国家税务总局有什么权力下发这样的函,是税法的授权,还是实施条例的授权?自身未获此方面授权,岂能给别人此等授权?
2、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对减征的规定,没有授权给各市、地,没有授权给安徽省财政厅或(和)税务部门,没有授权给其他政府机关,更没有授权给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
3、安徽省的减征规定,没有因残疾人的残疾状况不同,给予不同的待遇,至少文件上是这么说的。至于文中“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一句,应理解为,每人每年在8000元以内,根据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据实减征。
以上,是一位曾经的小学语文老师对该文件的理解。
因此,我觉得,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1月)中下面的这个解答,有待商榷。
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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