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期精彩回顾:婚姻的日子需要一点智慧

 “ 如果在结婚之初,就考虑着未来可能离婚时产生的财产分割,那么无疑是播种了一颗种子,不经意间的灌溉,很有可能未来就结出了一颗离婚的果子。”

—— 吴 杰

正念坊第17期沙龙,吴律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题3.0版,在Oursclub举行,虽然副标题非常劲爆,某些私房话确实不足为外人道也,但是还是帮助大家厘清了共同财产的相关概念。

本次分享包含了三大板块,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界定;第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协议,第三,离异时共同财产如何处置。从婚姻法和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相应的法条入手,针对了共同财产中常见的房产、股票、保险合同、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共同财产的界定,通过理论和实际案例的结合帮大家理清了思路。

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时间上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外,第一,可以以婚前协议来约定;第二,即使是婚前财产收入也可能在婚后混同为共同财产,例如婚前父母赠予的300万存款。这其中特别强调了自然孳息和人工孳息的差异,只有婚前财产在自然孳息的情况下才归属于个人。同理股票也是如此,只有不做任何的人工操作才算是自然孳息。而为了避免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混同,才有了所谓“净身入户”的问题,干干净净地算婚后的共同财产。

在房产的问题上,目前主要考虑以房产证的姓名为确定所有权,跟户口无关,并且可以在房产证上约定份额。特别强调的是,婚前父母给一方的购买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但是如果婚后的出租出售则属于人工的孳息,当然这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婚后的赠与,建议做公证才能算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在场所有保险业同仁们最关系的就是保险究竟是否保险。前面提到的净身入户的方法之一就是给自己购买保单,并且在婚前付清保费。非人身保险的险种,例如新型的投连万能分红甚至年金,都可以在离婚裁决是被分割(现金价值)。对子女的投保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而给父母的投保不属于,是可以被撤销,也就是可以被法院执行。关于分红保险的避税避债问题在上一场遗产税已有涉及,再次不赘述。

最后用瑞士民法典的经典法条作为点睛收尾。“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场有女性朋友就说,那对于那些全职太太来说太不公平,吴律师也说曾经遇到过咨询离婚的当事人,却连丈夫的工作单位,收入全然不知,根本无法做离异时的财产举证。所以在这个点上,也提醒各位女性朋友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

当然,谈了那么劲爆的私房话,我们还是憧憬美好的婚姻,借用吴律师的那句话:如果在结婚之初,就考虑着未来可能离婚时产生的财产分割,那么无疑是播种了一颗种子,不经意间的灌溉,很有可能未来就结出了一颗离婚的果子。婚姻的日子需要一点智慧,这个智慧不是算计,千算万算总有算计不到的地方;而是用深明大义,用信任、善意和包容去处理人和人,家庭和人,家庭和家庭之间的关系。诉诸公堂是最后的也未见得是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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