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明解|劳动者失业金损失的问题
之前已经说过了失业金的问题,但是,在现实用工环境中,员工离职,企业解除并不是顺顺利利的,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员工离职以后无工作期间,不能领取失业金,那么这款损失由谁来主张呢?用人单位延迟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转移档案等相关手续,致使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金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相当于失业金的损失。这里面有几个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延迟办理失业手续,企业按照规定通知员工以后,员工怠于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失业金,企业是否要向员工进行赔偿呢?下面的案例基本上都给出了答案,但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而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失业金的裁判,有一定的争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金。”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1392号衣晓峰主张北京大杰致远公司支付其失业金损失9000元,因衣晓峰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领取数额未经相关劳动部门确认,本案不予处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9392号另外,因张春蕾主张的失业金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故原审对此不予处理亦无不当。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1458号三、关于任召峰主张的失业待遇损失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光电医疗公司虽于2016年11月4日通知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但直至2017年3月才向任召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等材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使任召峰无法享受失业金待遇,故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光电医疗公司赔偿任召峰失业金损失2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光电医疗公司上诉称其不应赔偿任召峰失业金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5131号关于华杰公司是否应与共点公司共同赔偿徐茜未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徐茜仅与共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共点公司与华杰公司之间是劳动保障事务委托关系,因此徐茜请求华杰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茜要求共点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徐茜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共点公司以其个人辞职为由办理解聘手续,致使徐茜无法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对该损失共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予赔偿。徐茜一审主张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24000元,不超过法定标准数额,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32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阿里巴巴软件公司于2015年6月2日解除与许茜的劳动合同,未为许茜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其无法及时办理失业,并领取失业金,根据该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阿里巴巴软件公司应支付其失业金损失,故对其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5年7月、8月失业金损失18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不可归责于单位,不支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9340号六、关于陈永健主张的失业金损失问题。因利客来公司提交的特快专递退件单足以证明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已于2017年3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陈永健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及《就业指导通知单》,但被陈永健拒收,故原审据此认定陈永健不能及时领取失业金不能归责于利客来公司,并对陈永健主张利客来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陈永健上诉称利客来公司应赔偿其失业金损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未缴纳失业保险,支持失业金损失】(2019)津03民终514号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该义务系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天津某客运公司未能在孟某在职期间及时足额为孟某缴纳失业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孟某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金,使孟某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天津某客运公司在孟某无法领取失业金问题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缴纳失业保险,未办理失业登记,不支持】(2019)湘民申3087号《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均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以进行失业登记为前提,本案中,权某在一、二审过程中均未提交失业证明,亦未办理失业登记,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情形。再审过程中虽然提交了失业登记证,但该登记证是依据长沙市雨花区某幼儿园的离职证明而办理,与本案并无关联。因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电视台无需向权某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并无不当。
【未办理失业保险,应当支持】(2020)湘民申493号案件:关于再审申请人是否应向被申请人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的问题。被申请人起诉要求再审申请人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的理由是再审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金,导致被申请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判非所请与事实不符。《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再审申请人未为被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导致被申请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理应赔偿被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
杨志明
中共党员,福州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律师;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九届青岛市律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青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参与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百余起,为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同时为多家企业四板上市、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国有资产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老四方区、黄岛区农工商公司改制、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市北区、四方区多个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服务。
业务专长: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业务、企业法律顾问,私募基金、新三板、四板上市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