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大额黄金丢失仅能获赔2万元:邮寄贵重物品要不要全额保价?
如果新京报、澎湃新闻等媒体的报道属实,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必然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该快递公司后续的处理方式对程女士而言,也算是一个不错的消息。但对不少网友而言,仍不能理解的是,因快递方的过错,导致日常普通快递丢失,难道不应当全额赔付吗?本文试从本次事件出发,与大家共同探讨与快递运输行业相关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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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相关的民营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应当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因此,一般的民营快递公司,如人们常接触的“三通一达”“德邦快递”等非邮政企业并不适用《邮政法》。
那么因民营快递公司过错,导致日常快递丢失、灭失时该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呢?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内容翻译成大白话便是“一般的民营快递公司造成我们普通快递丢失、毁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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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并非单纯的货物运输,还包括了货物中转、存储、收寄等一系列环节,在整个过程中既有自身承运,亦有委托他人运输,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作为寄件人当然具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所邮寄的货物性质来衡量是否进行保价,以此来降低货物损失风险,但在这里笔者仍然建议大家在邮寄贵重物品的时候进行全额保价,切勿心存侥幸心理而导致因小失大。
陆瑞琪
林琪玮
林琪玮,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