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大额黄金丢失仅能获赔2万元:邮寄贵重物品要不要全额保价?

前言:据新京报、澎湃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8月28日,程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出一大一小两块金条,及小部分金首饰,总计约275克。两天后,这些黄金不见了。经公安机关介入后发现,这些黄金是被快递公司中转站外包工作人员盗走。因程女士在寄快递时未进行全额保价,约定的保价额仅为二万元,但经过协商,该快递公司最终表态,将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全面做好理赔工作,切实维护客户的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人员和场地管理,彻底查找堵塞漏洞,对管理失职、履职不力的当事人给予严肃追责问责。

如果新京报、澎湃新闻等媒体的报道属实,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必然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该快递公司后续的处理方式对程女士而言,也算是一个不错的消息。但对不少网友而言,仍不能理解的是,因快递方的过错,导致日常普通快递丢失,难道不应当全额赔付吗?本文试从本次事件出发,与大家共同探讨与快递运输行业相关的法律规制。

一、“按照保价两万进行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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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实践中快递公司往往会使用保价条款来降低运营风险,即约定托运人应事先声明物品的价值,并按其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预先在运费外支付保价费,待发生货损等问题时,按事先声明价值赔偿的机制。笔者认为,保价制度平衡了低廉的快递费与巨大的风险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平衡了商事交易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与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因程女士在寄快递时未进行全额保价,与该适用《邮政法》的快递公司约定的保价额为二万元,因此,照通常标准,该公司按保价金额(二万元)赔偿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但是,《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同样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次事件,如媒体报道的丢失的黄金系该公司员工监守自盗的情况属实,则说明该公司在管理上确实存在重大过失从而造成托运人快递的丢失,无法仅按保价金额(二万元)进行赔偿。
二、是否所有快递公司均适用关于保价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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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相关的民营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应当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因此,一般的民营快递公司,如人们常接触的“三通一达”“德邦快递”等非邮政企业并不适用《邮政法》。

那么因民营快递公司过错,导致日常快递丢失、灭失时该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呢?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内容翻译成大白话便是“一般的民营快递公司造成我们普通快递丢失、毁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进行赔偿”。

此外,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可见,在托运贵重物品时托运人未对物品进行保价,托运人也应承担相当部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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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快递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并非单纯的货物运输,还包括了货物中转、存储、收寄等一系列环节,在整个过程中既有自身承运,亦有委托他人运输,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作为寄件人当然具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所邮寄的货物性质来衡量是否进行保价,以此来降低货物损失风险,但在这里笔者仍然建议大家在邮寄贵重物品的时候进行全额保价,切勿心存侥幸心理而导致因小失大。

作者简介

陆瑞琪

陆瑞琪,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劳动法、侵权纠纷、刑事案件。

林琪玮

林琪玮,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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