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符合以下这1个情况的,可以更改子女的姓氏?

戴某与崔某1于2016年10月经双方亲戚介绍认识,2017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崔某2。因工作原因,二人长期分处两地。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原因发生矛盾,而致关系恶化。戴某要求离婚,崔某1同意离婚。

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戴某、崔某1离婚;2、婚生女崔某2由戴某直接抚养,随母姓,崔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3000元直至女儿成年;3、崔某1支付戴某欠款18万元。

案例索引:

(2019)苏11民终4108号民事判决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哪一方?

2、子女的姓氏,能否改变?

裁判意见:

京口区人民法院:本案中,戴某、崔某1婚后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处两地,并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以致关系恶化,戴某诉讼要求离婚,崔某1同意离婚,依法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崔某2目前尚在婴幼儿阶段,且出生后一直随戴某共同生活,戴某主张直接抚养权,崔某1也同意由戴某直接抚养,依法予以确认。

至于崔某2的抚养费,在综合考虑其实际需要、本地经济水准及崔某1目前收入情况下,酌情确定由崔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为宜。

至于婚生女姓氏问题,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任一方未获他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戴某要求婚生女随其姓,可与崔某1协商解决,本案不作处理。

律师观点:

维系婚姻的基础在于夫妻感情,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离婚。

关于给子女改姓,有时候会让男女双方产生争议,尤其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希望将子女的姓氏改为跟随自己的姓氏,但在实际生活中,单方改姓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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