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分析|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现行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71号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当个体工商户为合同一方主体,那么在诉讼中,如果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此时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应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问题

如果合同上仅有经营者的签名,没有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盖章,此时能否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一方当事人起诉,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在个体工商户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合同仅有经营者签名,此时也应当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当事人。

类案案例

案例一:(2017)渝01民终3418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焦点:关于广西裕华司认为租赁合同上仅有欧x签名,没有欧x租赁站的签章,欧x租赁站不是租赁合同相对人的问题

本院认为,欧x租赁站系欧x所有的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欧x系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在租赁合同上的签字系欧x租赁站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首部及供货单上均注明为欧x租赁站,故本院认为,欧x以欧x租赁站的名义起诉请求广西裕华公司承担相应的租赁合同责任,于法有据,广西裕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9)湘0702民初3123号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是武陵区隆x钢材经营部,原告提供的证据购销合同上面乙方签字是杨x本人,且欠条上面的主体也是杨x,不是武陵区隆x钢材经营部,所以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不符,应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隆x经营部作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依法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本案中经营者杨x代表经营部签订合同、交付钢材、接受欠条并无不当。

浩宇公司主张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三:(2019)鲁0902民初1174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部分:“被告认为合同中没有加盖商户公章,对两商户的合同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制作公章,即使两家商户均有公章,其虽未在合同中加盖,但作为该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字号处的签字足以代表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为该两商户。


案例四:(2015)连商初字第00146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签订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的合同双方是天成公司与金耀钢材经营部,该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是赣榆区青口镇金耀钢材经营部,经营者是刘x,在涉案合同上签字的成胜x是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

本院认为,签订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的合同双方是天成公司与金耀钢材经营部,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成胜x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成胜x的起诉

案例来源于Alpha案例库

https://alphalawyer.cn/#/app/tool/search/case?searchType=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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