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如何判断基建项目是否合规?
作者:杨晓怿
在基建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合规性是项目最基本、最基础的要求。如果项目不合规,那么不仅项目实施过程中会遇到问题,项目融资、项目监管、政府督查、行业监管等方方面面都会存在问题,堪称项目的“隐藏炸弹”。
因此,基建项目风控千万条,合规第一条。所有基建从业人员都必须熟知合规的各项标准与要求。今天,我们就对基建项目的各个环节中的合规性要求进行梳理,方便大家对照项目,也帮助大家理解“合规”的内涵。
1.实施的必要性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最重要的一步正是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但许多基建项目在前期决策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导致项目需求不足、形象与面子工程、投资浪费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对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论证是前期工作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决定项目实施合规的基础文件。
通常,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此有专篇论证,前期工作应注意论证的可靠性。
2.规划与土地
项目是否符合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如果项目不符合规划,则影响到项目立项手续的批复,必须等待规划调整。而规划调整的流程很长,如果项目不符合规划,则无法获得用地预审批复、无法按照预定的方式取得土地,后续所有的手续也无法办理,将是重大瑕疵。
同时,获取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所载明的用途、项目建设指标与土地指标相适应也是关键因素;违规使用土地同样将使后续手续、产证无法办理。
3.环评、稳评、安评等
针对环境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价、安全评价、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小种类评价。其中环评的影响程度最大,是比较关键的评价之一;其他几个品类,如果需要出具一般会在立项批复前就完成,部分项目无需准备。
4.立项及其批复
当项目以上手续均办妥、没有违规之处后,原则上才能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即完成项目初步手续。但是,由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权在本级地方政府,因此有必要重新核对立项文件、以及配套前期工作手续。
5.资金筹措安排
若涉及到财政出资,则通常在立项批复中体现,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资金证明。除财政资金安排部分以外,其他资金来源比例也应当体现在批复中。
此外,立项批复中通常还核定了项目资本金的要求,是后续评价投融资手续合规性的基础文件之一。
1.实施主体
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即项目业主);不同的模式下实施主体各不相同,应当根据政府文件、立项手续,确定对应的实施主体。应当注意的是,实施主体可以将部分职责通过竞争性方式发包,但作为项目业主的基本职责是无法对外转移、改变的。
2.招投标
由于实施主体通常不具备建设能力,因此项目具体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具体内容需要依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招标。许多社会资本持有的应收账款、项目权益是基于合同获得的,因此招标手续的合规性是证明社会资本参与合法性的基础,需要额外留意。
3.资金落实
根据项目立项批复上要求的财政资金以及资本金额度,政府有责任在预算下达后将对应的资金安排给项目,项目业主也有责任足额筹集规定的资本金规模、不得抽逃项目资本金。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将影响到后续融资与项目落地,是实施阶段的管理重点。
4.涉及国有资产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说明基础资产转让的程序和合规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并且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地方政府债券
若项目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必须完成前期工作阶段的所有工作任务,并在财政部的地方债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的信息公开,依据《预算法》进行资金管理。
进行专项债券配套融资的,应当注意主体的合规性,并依据项目的专项收入(直接面向使用者付费的市场化收入)进行配套融资,不得使用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并保障优先偿还地方债券本息。
2.财政预算
项目涉及财政预算资金的,应当留意资金来源以及对应的工作要求,做好凭证管理、应对未来的政府审计工作。此外,也应当留意财政预算的合规性,不得新增地方债务、构成隐性债务。
3.资本金
根据国务院的最新规定,大部分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资本金率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的资本金率为15%;但应留意具体的资本金率以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为准。
项目筹资时,应当根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将配套融资等比例到位,金融机构还须监管资本金等到位与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不存在抽逃资本金等情形。
4.现金流入
应当确认项目未来的还款来源以及资金拨付方式,确保项目收入能够足额偿还项目本息。同时,应当留意项目支出与项目收入主体的统一,完善项目的现金流向,涉及财政资金返还的须设计对应的资金归集体系。
5.定价依据
项目涉及直接向使用者付费的,收费定价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或者收费标准。交通服务或公用事业服务收费,执行地方政府定价标准,其他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通过关注项目定价的依据、实际的需求,避免虚增项目收入的情形。
1.运营权
当前许多基础设施存在项目产权与运营权的分离,应当关注项目主体运营商的合规性。政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运营商,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等竞争性方式选定;国有企业将服务进行委托外包的,应当执行《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
也可以是政府通过PPP、特许经营模式选定的运营商。
2.运营资质
对于存量项目,应当关注运营商是否有对应的运营资质。包括企业运营资质、专业技术车辆资质、专业人员资质。
3.运营能力
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运营能力,包括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等。还须验证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以及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确保项目运营长期可持续。
4.运营责任
对运营商承担的运营责任应当有明确的划分,同时准备紧急预案与风险转移机制;应当要求运营商购买相应的保险,避免出现风险问题造成超过运营商能力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