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二期:遗嘱继承(第一篇)

遗嘱继承

今天我们聊的是遗嘱继承的问题。遗嘱继承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是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随着人们权利观念的增强,遗嘱继承适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将来遗嘱继承可能比法定继承还要多,而且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涉及到的问题还会多。

第   一   篇

-THE FIRST-

01

遗嘱继承的条件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在于,遗嘱继承要有有效的遗嘱。仅有自然人死亡一个法定事实只能发生法定继承,不能发生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发生的前提是必须要有遗嘱。所以,遗嘱继承从法律事实上讲,它是法律事实构成,要具备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两个条件,当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会发生遗嘱继承。有遗嘱也不一定会发生遗嘱继承,因为遗嘱必须是有效的,才能执行遗嘱。另外,遗嘱继承人必须接受继承、不放弃继承,才能按照遗嘱进行遗嘱继承。如果遗嘱无效,根本就不能执行,当然不会发生遗嘱继承;如果遗嘱有效,可以执行遗嘱,但是因遗嘱继承人不接受继承,也不能按照遗嘱继承,也不会发生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放弃部分财产只能是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较法定继承具有优先效力。自然人死亡后,在进行继承的时候,有遗嘱要先执行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实行法定继承。为什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为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按照遗嘱继承是直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来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遗嘱继承有优先效力。

遗嘱继承的特点是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里会涉及到两个问题,遗嘱继承人是哪些人?什么样的遗嘱才可以执行?这是遗嘱继承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遗嘱中指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即为遗嘱继承人。哪些人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各个国家法律的规定是不同的。有的国家规定谁都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自然人也行、法人也行、国家也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自然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我们国家规定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我们国家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都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遗嘱中把财产指定给这些人的时候,这不属于遗嘱继承的问题,而属于遗赠,这是我们国家限定的范围。

对于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来说,他们参加遗嘱继承最大的特点是打破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继承是第一顺序先继承,后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遗嘱继承是不相同的,遗嘱继承只要指定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不论他是哪个顺序,都有权按照遗嘱来继承。即使有前面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嘱没有指定他继承的时候,他也不能继承,遗嘱继承可以打破继承顺序的法定性。

遗嘱继承中涉及到最根本的问题是遗嘱。什么是遗嘱?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的事后处分,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自然人设立的,法人不能设立、非法人组织也不能设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设立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如果遗嘱不是对财产的处分,这不属于遗嘱。只要自然人生前的陈述同财产处分无关,就不属于《继承法》中讲的遗嘱,因为这不是财产处分,只有与财产处分有关的内容才属于遗嘱。

遗嘱是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在死亡以前遗嘱不发生效力。为什么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因为遗嘱在死亡以后才能发生效力,死亡以前不生效,所以遗嘱具有可撤回性。

02

遗嘱的设立

遗嘱是被继承人死亡以前所作出的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死亡以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被继承人在生前对自己遗产作出处分,这就是在设立遗嘱。遗嘱是死亡以后才发生效力,因此法律对遗嘱的设立规定了一些形式要件。从遗嘱的设立来讲,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遗嘱人要具备遗嘱能力。什么是遗嘱能力?即为设立遗嘱的资格,你可以设立遗嘱、你有能力设立遗嘱,实际上涉及的是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因为遗嘱是一个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有设立遗嘱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各项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可以立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当然他也不能设立遗嘱,没有遗嘱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不能设立遗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他的智力、年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一些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否可以实施设立遗嘱的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的问题。从《继承法》到《民法典》都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没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设立遗嘱。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是都不能设立遗嘱,在立法中是有争议的,包括我也主张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让他有设立遗嘱的能力。比如,16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现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自己的财产,15-16周岁还不能认识行为后果?这恐怕很难说。这是立法选择问题,法律规定不能就不能,理论上争议归理论上的争议。现在法律规定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设立遗嘱,如果自然人立遗嘱的时候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份遗嘱是不能发生效力的,因为他没有资格设立遗嘱,遗嘱当然是无效的。

二是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只能是遗嘱人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这是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不适用代理,任何场合、任何时候遗嘱都不能由代理人来制作,只能是遗嘱人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如果受到其他手段不正当的影响作出来的遗嘱是无效的。

三是遗嘱的形式符合要求,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遗嘱是要式行为?因为要有一定的形式来保障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方可发生效力,自然人死亡后遗嘱人无法证明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保证遗嘱是真实意思?需要通过严格的形式要求来保障遗嘱内容表达的是遗嘱人生前的真实意思。遗嘱形式的功能或者作用,要保障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上来考虑、来观察、来分析,不能从别的地方上考虑。遗嘱有哪些形式是法律规定的。我们国家现在规定的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

第一,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自己亲笔书写下来的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上面应该有自己的签名,遗嘱中要表明年月日。为什么要设定遗嘱的时间?为了证明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有立遗嘱的能力。如果一份遗嘱没有设定年月日,这份遗嘱是否效?如果能证明遗嘱人自始至终就没有丧失过民事行为能力,则证明遗嘱无效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遗嘱人的意志一直是清醒的,遗嘱人就没有丧失过行为能力,遗嘱中是否设定了年月日是没有关系的。

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要用不易涂改的笔书写,不能用铅笔书写,要保证遗嘱的内容真实,不能改变遗嘱。遗嘱人用圆珠笔或其他笔写的,时间长了字迹不清楚了,这当然没有用。遗嘱写在哪里是无所谓的,一般来说遗嘱是写在纸上,但有的人写在布匹上、木头上,只要表达的内容清楚,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自书只是要求自己书写,没有要求书写的具体载体。实务中如果立遗嘱人在书信中交代的很清楚,涉及到财产如何处分,出现自己书写的遗嘱不能改变,谁都能改变那当然不行了,都可以视为自书遗嘱,因为真正表达了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

第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他人代写的遗嘱,不是立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他人对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的一种笔录。对遗嘱人口述内容的记录,如果是录音录的就是录音遗嘱,如果是录像机录就是录像遗嘱,笔录下来就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有一个要求,需要有两个以上的人见证,其中一个人可以代写,另外一个人见证,只有一个见证人是不行的,至少要有两个有见证能力的人。代书遗嘱要求代书人要如实的记录遗嘱人的意思,而不能自作主张代遗嘱人书写、表达处分遗产的意思,那就不是代书遗嘱,这就属于代立遗嘱。

代书遗嘱要有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可不可以盖章按手印?对此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代书遗嘱的签名可不可以按手印替代?我觉得是可以的,因为签名的作用就是证明这是他的意思表示,而代书是遗嘱人自己不能写,这没法签名,有的遗嘱人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按手印我觉得是可以的,现在的指纹一般不能被他人取代。盖章是可以取代的,谁都可以刻个章盖上,不一定是遗嘱人自己盖的。盖章是可以否认的,按手印是不能否认的。立遗嘱的时候,有见证人证明遗嘱人当时是意志清楚的,不受任何人强迫、威胁,是可以的,这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也要注明年月日,不光有证明遗嘱人能力的问题,还有证明见证人能力的问题。

第三,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这次《民法典》新增加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打印遗嘱的现象,打印遗嘱是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使用而出现的一种新的遗嘱形式。对于立法中是不是要规定打印遗嘱?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打印遗嘱可以视为代书遗嘱,但是《民法典》最后还是规定了打印遗嘱,这确实是一种新的遗嘱形式,现在许多人都不愿意手写遗嘱,都用计算机打印出来。

打印遗嘱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需要在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因为打印遗嘱不可能只有一页,可能有好几页,需要证明每一页的内容都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打印遗嘱每一页都要签字并注明日期,时间还是证明遗嘱能力的问题。打印完毕后可以将遗嘱封存好,交给相关人员保管。

第四,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有一个特殊要求,最后要有见证人,要把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录制在音像资料里。录音、录像遗嘱现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它最大的缺点就是容易改变、容易删节。现在编辑手段太强,稍微编辑一下可能就改变了原来遗嘱的意思。怎么保障录音、录像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来说,录音、录像遗嘱录制完毕后需要封存起来,在密封处应该有见证人、遗嘱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保障遗嘱不被篡改、不被删剪。

第五,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证明的遗嘱,即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公证人员,对遗嘱人的遗嘱进行见证证明。公证遗嘱可以是书面遗嘱,也可以是代书遗嘱,也可以是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口述的遗嘱,实际上是由公证人员代书,由公证人员记录下来。当然也可以是录音、录像遗嘱,录好的录音、录像遗嘱让公证人员公证,这也是可以的。

公证员对公证的内容,公证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但公证遗嘱公证的是形式上的合法性,不是内容上的合法性。公证员不能公证内容是否合法,只能看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遗嘱人有没有遗嘱能力,就这些情况作出公证。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是指形式上合法有效,而不是指内容合法有效,因为公证员不能去调查。比如,一个人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把他的房子给某个人,结果这个房子根本不是他的,公证员不会去调查他究竟有没有这个房子,是否可以处分房子,公证员是不会管的。公证员是管你处理房子的时候,你的意志是清醒的。公证遗嘱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

公证员经过公证证明遗嘱是符合要求的,最后由公证处出具公证证明,公证处批准了才能出具公证证明。如果还没有出具公证证明的时候,或者公证处审查完毕后认为不符合要求,公证处不给予公证的时候,这份遗嘱就不属于公证遗嘱。那这份遗嘱是否有效?这是不一定的,只能说这份遗嘱不属于公证遗嘱,它属于什么遗嘱按照什么遗嘱的要求来审查效力。比如这是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那就看这份遗嘱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代书遗嘱就要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它符合哪种形式遗嘱,哪种形式遗嘱就有效,都不符合的话,那这份遗嘱就没有效力。

公证遗嘱只能是公证处来出具,其他人都没有这个权利。之前看到一个案例,一个律师事务所给人家做遗嘱公证,结果做出来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被判了遗嘱无效,最后当事人要求赔偿。律师事务所是没有资格公证遗嘱的,律师事务所有见证资格,可以见证遗嘱。律师见证,一个人也是不能见证的,需要有两个以上的律师见证,也不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第六,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当事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事后由其他人记录下来的遗嘱。肯定得有人记下来,没人记下来怎么知道口头遗嘱?这属于事后追记。这不是当时记录,如果是当时记录就属于代书遗嘱,你说他记就属于代书遗嘱,当时说的时候没人记,事后有人记下来了,这才属于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要求的条件是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所设立的,才可以采取口头遗嘱形式设立遗嘱。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危急情况?来不及以其他形式设立遗嘱,一般是在非常紧急情况下,被继承人在生命垂亡的时候。在危急情况下,这种危急可能是病危,也可能是其他的危急,像战争,在战场上来不及设立其他遗嘱,在自然灾害面前,洪水来临时,有人爬在房顶上不知死活,立其他遗嘱来不及,要赶快交代后事,这些情况都属于危急情况。

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用其他形式,口头遗嘱毕竟没有有形的形式,把它当时说的内容记录下来,因此法律要求在危急情况解除以后,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时候,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多长时间内口头遗嘱失效?一般国家法律都有规定,像两个周、一个月。我们国家在立法中学者建议要有时间限制,但是法律仍然没有规定,依然跟原来《继承法》的规定一样。危急情况解除以后,能够以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实务中口头遗嘱一定要有时间限制,比如医院今天下了病危通知,他留了口头遗嘱,过了几天危急消除了,危急既然消除了,就可以以其他形式设立遗嘱,但是他没有设立,过了几天他又死了,这种情况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这不能说口头遗嘱无效,要求危急解除赶快立即用其他的形式立遗嘱,这恐怕不太合适,还是应该有时间限制,至于需要十天或半个月。将来可能司法解释上会规定一个时间,这是遗嘱的形式。

四是设立遗嘱的内容应当合法。一般设立遗嘱的内容是哪些?遗嘱是与财产处分有关的内容才属于遗嘱。

第一,遗嘱里应该列明自己的财产。

第二,应该指明继承人指明继承什么遗产,继承人的姓名要清楚。他原来叫“小三”,你在遗嘱里写他是“小三”,这是可以的,大家要很清楚知道这个人是谁,不能写个名只有他们两个人之间知道,如果这么写的话,恐怕就有争议。

第三,遗嘱里可以指定受遗赠人,你把你的遗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可以给的。遗嘱中要指明受遗赠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为受遗赠人可以是非自然人,而且应当指明遗赠的财产。

第四,遗嘱里也可以指定后备继承人,有的还叫候补继承人,候补受遗赠人再指定。为什么要再指定?首先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生效的时候能够生成的人才可以受遗赠,如果你指定了某一个人继承某一项遗产,在遗嘱生效的时候,这个人已经死了,这份财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你可以在遗嘱中写明,当这个人死亡时或放弃继承时,由谁来继承这份遗产,这是候补继承人。指定某一项遗产赠与他人,指定受遗赠人的时候,如果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的时候已经死亡了,不能受遗赠,或者他放弃遗赠,这份财产完全可以在遗嘱里另行指定一个受遗赠人,这就是候补受遗赠人。

第五,遗嘱可以说明其他与财产处分有关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属于遗托的内容。比如你可以在遗嘱里对遗嘱继承人附加一定的义务,这就是附义务的继承,也可以对受遗赠人附加一定的义务,这就是附义务的遗赠,这都是可以的。这次《民法典》在总则里规定了遗嘱监护,你可以在遗嘱里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也属于遗托的内容,托付给谁了,这是依托。

第六,遗嘱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设立遗嘱新托,各位律师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怎么保证家族企业运转下去?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当老板死亡的时候设立遗嘱信托,老板的几个子女能不能顶起企业?能不能管理?有没有能力?继承人中有人有这个能力,可以指定他来继承。如果继承人当中没有人有能力,那怎么来保障企业能够传承下去?最好找执业的管理团队设立信托,由受托人来管理你的企业,然后把利益转给你指定的继承人,这是保证家族企业资产能够传承下去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具体的内容涉及到《信托法》,利用遗嘱来设立信托,这是遗嘱的重要内容,我们不可忽视。

第七,遗嘱里还应当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你的遗嘱谁来给你执行?将来你死了以后遗产怎么管理?怎么清算?遗产管理人也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中可以不是直接指定,而是委托他人来指定遗嘱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可以有这方面的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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