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青春再赔金!小三获赠的财物,又被原配要回去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些词出现已久,相信大家都并不陌生。即使曾经你侬我侬,分手散伙时也有“我的青春喂了狗”的感受。因此,不少人向对方主张“分手费”。
其中,一种情境值得关注,即:配偶与婚外异性约定的分手费,另一方配偶可以主张要回吗?
在婚外情这一情境中,基本一致认为“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部分观点认为,婚外情约定的分手费,是自然之债,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但已履行部分也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基于婚外情给予分手费,是违法公序良俗的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支付一方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分手费,否则将助长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风气。
也有法院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如江苏省高院于2019年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10、 因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07月18日
案例解析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介绍下实务中的裁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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