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益行八周年】优秀案例:孩子,你听到妈妈的心愿了吗?

——社工介入子女不赡养年迈多病母亲调解案例

preface

前言

人们都说“家有老是一宝”,孝老爱亲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人都应该去遵循。但如果“不该发生的故事”发生了,可以选择主动寻求社工帮助的方式,让家庭成员之间摒弃隔阂,达到共同赡养老人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一、个案背景资料

(一)基本信息

朱某,女,80岁,丧偶独居。由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身患高血压、糖尿病,腿脚走路不灵活。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常居住在广州,偶尔回南宁,二女儿、三女儿均在南宁本地生活。有退休工资,但无法满足其正常生活、就医开销,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生活比较困难。朱某曾经要求三个女儿支付抚养费,并希望她们可以轮流照顾自己,但三姐妹在赡养母亲的事情上无法达成一致,还因此发生矛盾纠纷,家庭关系紧张

(二)个案来源

2016年6月27日,服务对象朱某主动找到社工,向社工反映自己遭遇到的困难,主动寻找能帮助到解决困难的资源,希望社工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

二、分析预估

据上述材料,社会工作者运用生理-心理-社会维度理论分析了服务对象朱某的情况,同时,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社会工作者进行了自我预评估。

三、理论依据

本次服务对象主要是运用家庭系统理论:家庭系统(family system)是经验家庭治疗首先提出来的重要概念。家庭是一个系统,是一个稳定的系统。家庭成员交互作用时所产生的有形和无形规则构成了比较稳定的家庭结构,成员间形成特定的交往模式。同时,家庭系统又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家庭不断与家庭外系统发生交互作用,家庭内成员之间和亚系统之间也不断发生交互作用。家庭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可以主动地与家庭外系统进行交互作用,也可以主动地脱离与家庭外系统的交互作用。

四、服务计划

(一)总体目标:

协助服务对象朱某争取子女赡养费及得到子女给予其生活照顾。

(二)具体计划:

首先,认真倾听服务对象朱某的诉求,耐心安抚其情绪;

其次,通过家庭走访/电话访问的形式对服务对象的家庭矛盾纠纷进行深入了解,分别听取服务对象与其3名女儿的陈述、辩论,找出矛盾纠纷的核心问题;

再次,社工运用真诚、理解等沟通技巧,从情、理、法等各方面对几方当事人进行劝导;

最终为服务对象朱某争取赡养费等权利。

五、服务过程

第一阶段:详细了解服务对象情况。社工认真倾听了服务对象的诉求,耐心安抚她的情绪,并告知她,社工会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对此矛盾纠纷进行调处。随后,社工通过家庭走访分别收集、听取了朱某及其三个女儿的陈述、辩论。

朱某有三个女儿,现居住的房子属大女儿所有。她与丈夫常住广州,偶尔回南宁一次。丈夫年纪大,身体不好。女儿婚前一直与朱某住一起,婚后才分开居住。认为二妹和三妹常住南宁,应该照顾母亲,自己住得远,无能为力。

二女儿常住南宁,患有高血压,退休工资低。认为大姐用母亲的钱和指标才买到现在这套的房子,最大的受益人是大姐,就应该由大姐负责赡养母亲。

三女儿常住南宁,无固定工作,孩子年幼,靠丈夫的工资养家。认为母亲偏爱大姐和二姐,但大姐对母亲不好,在母亲生病时也不及时带去就医,最后还是她垫付医药费、生活费。

第二阶段:分析家庭系统运作情况以及焦点问题。通过实地观察整个家庭成员互动方式粗暴,家庭成员互相指责,陈年旧事加深姐妹们之间的矛盾。三姐妹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拒绝照顾母亲,丝毫不顾及母亲的感受。

家庭矛盾的核心问题就是房子问题。事实上,现朱某居住的这套房子以前是廉租房,现转变成了商品房。在房子改变性质的时候,整个家庭成员都是知情者,办理相关手续需要一次性交付三万余元。大女儿征求了所有人的意见,二妹和三妹放弃购房机会,母亲也没有出资,最终确认由大女儿出资购买房子,产权归其所有。

如今,房价居高不下,二女儿和三女儿都认为大姐占了便宜,便拒绝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大女儿以居住在外地为由,也不愿意承担照顾母亲的责任。

第三阶段:开展家庭成员劝说工作。社工从情、理、法等方面对几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劝说开导。从家庭系统理论出发:家庭成员之间的问题是由不良的沟通交流方式所导致的;家庭所面临的危机既是机会,也是挑战;因“问题”而导致的家庭功能失调,应该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调解过程中,要使家庭成员意识到,想要解决问题,就必须改变自己的观念,改变相互指责、相互抱怨的沟通交流方式。彼此间应遵循互相包容和相互理解、将心比心的原则,建立尊重、平等的家庭关系。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都对赡养老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经过社工与社区工作人员与朱家三姐妹的多次面谈、交心,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三个女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们懂得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儿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严肃指出不孝敬父母的行为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虐待、遗弃、拒绝赡养老人更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四阶段:服务对象最终获得赡养费。在社工真诚的感召和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三姐妹和母亲达成如下协议:

朱某的生活费由三个女儿共同负担,大女儿每月付1000元,二女儿和三女儿每月分别付500元,此生活费于每月1日存入朱某账户;

二女儿和三女儿轮流赡养、护理、照顾朱某,赡养期间,赡养人可以支配生活费账户里的资金;朱某的医药、终老等费用由三人共同分担。如朱某生病需住院治疗,三方应共同到场。如不能到场,也要共同分担治疗费用。

六、个案反思

在调解赡养纠纷时,一是坚持依法开展调解,解决当事人心中的盲点,是解决纠纷必不可少的环节。二是我们运用道德教育,对当事人进行感化。社工运用理论与实务经验相结合的手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与服务对象朱某及其三个女儿分别访谈到最后一家人当面和解这个过程,既充满了挑战,更让社工提升坚定信念、坚守法律法规及明确个案目标,为达成目标,不断积极地运用理论及法律法规等政策支持,耐心、同理说服当事人,因为只有使当事人知法、明理、动情,使调解在内容和形式,过程和结果方面都合乎法律的要求,此外充分体现了社工在介入此类个案中的工作手法是以人为本,从服务对象迫切需求出发,为服务对象争取应享有的权利为目标,依靠伦理道德规范,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同时,社工更希望孩子们不会因为金钱、房子等利益而导致与父母、兄弟姐妹“反目成仇”的局面,更不能因此而不赡养父母,但愿天下父母的心愿“孩子,常回家陪陪我们吧!”能让更多孩子听到做到!

作者:粟倩如、黄文坚
排版:黄思瑶
值班:黄思瑶
审核: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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