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异地管辖的执纪审查如何把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包括,一是被指定的下级纪委执纪审查结束后,是直接作出党纪处分,还是移交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纪委下达党纪处分;二是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案件审理的问题。
一、关于指定异地管辖如何下达党纪处分的问题
《工作规则》第八条是对执纪审查工作进行指定管辖的规定,被指定的下级纪委主要是负责开展执纪审查工作。笔者认为,党纪处分的决定和批准,仍应按照隶属管辖的原则办理。党纪上的隶属管辖,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关系来划分各级党委和纪委给予违纪党员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隶属管辖的原则,对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应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作出,或者由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作出。
例如,A省纪委指定该省B市纪委对该省C市市委委员、某局局长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B市纪委应将案件移送C市市委、市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如系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由C市市委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并经省纪委报省委批准。
二、关于指定异地管辖如何进行案件审理的问题
根据《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三者是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概念。《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上级纪委有权指定下级纪委对其他地方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这里未对指定管辖的案件如何进行审理作出规定。实践中,对被指定的下级纪委是否要进行审理;如果被指定的下级纪委已进行审理,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纪委还要不要再次审理等,认识上不完全一致。
1991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第六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包括,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