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在保险行业的这几年里,亲身体会到整个市场的逐渐成熟,从最开始经常听到“保险骗人的”“你怎么去卖保险啦”,到现在更多人问“这家公司怎么样?”“那家公司没听过呀”“我只选外资,靠谱”“我只选内资,靠谱”。越来越多的人身边有各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各有说辞,深受其扰,大部分的希望很简单,就是想知道如何选择保险公司,以及自己选择的这家公司还靠谱吗。
加之,最近几年,各种理财暴雷跑路,身边也不乏股票投资、房产投资、P2P投资严重亏损甚至倾家荡产的故事,不难理解大家对于选择公司的担忧。
其实在我们国家,人寿保险公司想破产,还挺不容易的。我国的保险公司有十大安全机制,牢牢保护着我们的资产安全。在细说十大安全及之前,先说明一下,我们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单。
第一点,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非常严苛
保险公司不是你想开就能开,不仅需要极强的资金实力,还必须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这与P2P等高风险理财有很大的不同,对于谁来监管?如何监管?如果遇到资金断裂如何确保客户利益?保险公司从设立之初就有严格的条件和门槛,并且有严格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办法。《保险法》第68条:(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两亿元等等。
保险法第69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要求必须是实缴货币在两亿元以上,重点在实缴货币资本上。截止到2019年,我国注册资本排名前50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都是在10亿元以上。所以,我们经常说,在保险行业,没有小公司,只有巨无霸。
保险公司成立时,需要提取注册资本总额20%的保证金,放到指定的银行。大家可以查阅上市公司年报或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在“存在资本保证金”科目下找到这笔存放于指定银行的资金。这笔钱,除了清偿债务,不得动用。《保险法》第97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起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通俗的理解,就是为了履行未来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提前准备理赔款项。《保险法》第98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每年提取10%税后利润,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提升公司的偿付能力,平滑收益,弥补亏损,保持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当公司发生亏损时,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无亏损时,可以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的信誉,更好的发展经营。《保险法》第99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保险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前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根据《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就是由各家保险公司按照要求缴纳形成的风险救助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已达到1267.35亿元,来源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网站 http://www.cisf.cn。《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3条: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19条:保险公司依法撤销破产,其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5万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5万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的80%也就是说,个人客户损失的90%,由保险保障基金承担;剩余的10%,原则上由保单受让公司承担。
Sunny经常听到朋友说“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可以倒闭”。凡是企业,都可以面临企业的生命周期,保险公司虽然经营稳健,也有可能面临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的境地。我们更该关注的是,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我们的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得到兑付?《保险法》第89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保险法》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来看一下真实案例吧,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有三家保险公司:目前,新华保险发展良好,股东的变化并没有影响到客户利益和保单的兑付。中华保险,因2007年巨亏64亿,接受保险保障基金的接管和注资,并数次变更股东,但是一切都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兑付。安邦保险变更为大家保险,即使公司名称都改了,只要客户的合同在手,就会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享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所以,选择一款符合自己需求、保障全面的保险合同(保障责任及条款)是最重要的,毕竟最终的兑付是按照合同来的。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是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偿付能力每季度进行动态监管,需要保持在保监会要求的150%以上。偿付能力的高低受到多项指标的作用和影响,从安全性看,越高越好,从经营效率和资金运用效率来讲,符合监管要求即可。如果偿付能力跌破监管要求,将面临九项整改措施,最严重的可能面临被接管。《保险法》第10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规定的数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保险公司只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当单一风险金额过高时,必须办理再保险。比如,当一家公司承保1000万终身寿险,而它最高能承保500万,剩下的500万做了再保险,由再保险公司间接承保。当大额理赔时,理赔金额很有可能是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所以理赔时不止看公司,更看合同条款。《保险法》第103条:保险公司对每一个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能承保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综合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运用的形式和不可以运用的形式,这说明了保险资金的投向比较安全稳健,受到监管。《保险法》第106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15条: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质规定进行适当调整。总结,保险合同的安全级别非常高。不仅仅在法律法规制度上的完整保障,更是一个成熟稳健的生态系统。说保险是最稳健的家庭金融资产,恐怕没人反对吧。
虽然说保险总体来说很稳健,也是家庭的必备,但是,保险绝不能闭着眼就买,也要看公司,看条款,看服务。Sunny认为,您在考虑保险公司时,除了个性化体验,适当理性的了解一下这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偿付能力、增值服务、过往理赔情况、历史结算利率、保监会有无处罚等,参照以上的十大安全机制,有数据有真相,买了才更安心。毕竟哪一天你保单的保险公司变成“大家”了,也是挺闹心的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