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意外,保险赔不赔? | 最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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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伙伴咨询一个问题:

自己平常骑电动车上下班,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事故,买的意外险能赔吗?

看到这个问题,另一部分伙伴可能也有疑问了,意外险本身就是保障意外事故的,为什么电动车意外不能赔?

之所以有如此的疑虑,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意外险及寿险的免责条款中都有如下免责:

被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这条免责看起来是非常合理的,没有驾驶证、没有行驶证的马路杀手当然不能赔,它对我们骑电动车又有什么影响呢?

最核心的,电动车算不算机动车?

很多人骑的电动车是没有办驾驶证及行驶证的,如果电动车算机动车,那发生意外就属于免责条款范围内,不能获得理赔了;

到底电动车算不算机动车?发生意外能不能赔呢?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趁着周末时间充裕,在家查了一些资料,分享给各位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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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保险纠纷法院判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原告(被上诉人):李新杰

4、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9日,李新杰之妻李海侠作为投保人为李新杰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其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其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无有效行驶证”的字体被加黑加粗;

释义条款中的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7.8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

李新杰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且无车牌为由拒绝赔偿。

案件焦点:

保险公司以“涉案无号牌二轮车为机动车”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拒赔李新杰是否恰当?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在本案中,保险条款及条款释义中只是对机动车进行了概念解释,均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

其次,普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机动车概念的理解,只能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其对所购买产品的认知通常是基于产品使用说明及合格证。

本案争议车辆在,产品使用手册及合格证上均显示为电动自行车,使得被保险人李新杰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知晓该车是机动车,因而不可能产生该车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中所约定的机动车的认知,亦无从根据机动车的管理需要去办理驾驶证和行驶证。被保险人主观上不存在违反保险条款约定的故意和过失。

再次,经法院调查核实,根据对机动车登记和管理的规定,该车在客观上无法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和证照,也不允许进入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因此,即便原告李新杰在知道涉案争议车辆为机动车的前提下去车管部门也无法办理到相关证照。

最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所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机动车存在不同理解。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于该车不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机动车的理解,符合一个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人的认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因此,对争议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该车辆不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机动车。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新杰保险金人民币30000元。

保险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无号牌二轮车的性质。李新杰作为消费者并未被销售商告知所购买车辆的性质,且车辆合格证上面写明产品名称为“电动自行车”,普通人对机动车的概念通常为以燃油为燃料的四轮车,李新杰并不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一审法院认定李新杰不可能产生涉案车辆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中所约定的机动车的认知并无不当。

进而一审法院以双方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机动车存在不同理解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人一方的解释,认定争议无号牌二轮车不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机动车,该认定亦无不当。李新杰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摘自下面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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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保险理赔纠纷案例可以说非常的具有代表性,并且最终法院裁判的结果也是我们想看到的。

在整个案件审理中,法院并没有对被保人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做出判定,而是认为被保险人对机动车概念的理解,只能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普通人通常认为以燃油为燃料的四轮车才是机动车,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知晓电动车是机动车。

再然后案例中有提到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做出判决,我专门去查了一下,保险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按此法律条文,对于电动车不论是按通常理解,还是按有利于被保人的解释,都应不属于条款免责的机动车范围,法院因此判定被保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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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再深究一下,电动车到底是不是属于机动车呢?

我们要先来看看机动车定义。

国家最新颁布并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对机动车有详细定义,如下:

机动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可以看到,机动车包括的范围非常广,并且明确摩托车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的

对于摩托车又是怎么定义的呢?

摩托车: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 的机动轮椅车;

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按定义,有动力装置,有两个或三个轮的车辆,除外a/b/c/d/e特殊情况的,都是摩托车范围。

在除外事项中,与电动车有关系的是e项: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属于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规定又是什么呢?

我查了,2018年5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电动自行车有明确定义及要求,如下:

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 km/h,电动机不 得提供动力输出;

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 55 kg

e) 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 48 V;

f)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 400 W

到这里答案已经非常明确了,总结一下:

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要分情况的,简单说,除外电动自行车外的所有电动车都是属于机动车范围。

怎么辨别自己的电动车是电动自行车还是非电动自行车呢?

最简单的,看电动车是否有脚踏骑行能力,如果没有脚踏功能,肯定不是电动自行车;

即使有脚踏功能,还要符合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整车质量不超过 55 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400W等规定,才能算是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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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机动车的定义是不是想骂人了?

这普通消费者哪里能知道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估计专业人士不是学霸的话,都不一定分得清,保险条款笼统的写了机动车免责,这不是专门在条款中玩文字游戏吗?

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想对没有驾照、没有行驶证的电动车免责,那就在免责条款中补充说明一句,可保险公司在设计条款时就是那么“懒”...

好在即使按照国家标准,部分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但法院还是按照普通人对机动车的理解来判定的,站在消费者这一边;

并且,即使保险条款部分内容设计的模棱两可,还有刚刚提到的保险法第三十条保护我们,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所以,也不要对保险条款有过多的担忧,有歧义的、玩文字游戏的,最终都会按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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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保险理赔案例,虽然说最终被保人胜诉获得理赔,但也是花了很多精力的,保险公司一开始并没有乖乖理赔,可我们买保险谁都不想通过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

对于平常有电动车骑行需求的伙伴,该怎么做才能放心的享受到保险保障呢?

办法一:

按我刚刚分析的,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那它从专业定义上就不属于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必定乖乖理赔;

方法二:

如果你嫌弃电动自行车速度太慢,还是想骑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电动车的话,那先到你们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好驾驶证、行驶证后再上路,这样也就不会受免责条款限制;

方法三:

如果你们当地不能办电动车的驾驶证、行使证,还有办法,买没有该项条款免责的保险。

上述分析的最根本的前提是,买的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免责:

被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这项免责大部分保险都有,但是还是有少部分产品没有此免责条款的,如果我们买的保险没有此项免责,那就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不保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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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险产品不含此项免责呢?分别来说;

1)意外险

我专门去看了一下,我自己买的,也是我前面在公众号一直推荐的小米综合意外险(安心保险公司承保)是没有此项免责的

前段时间我在《最好的小米综合意外险,下架了》中有跟大家说这款产品下线的消息,不过它后来又重新上线了,在小米金融APP仍然有售,并且我看条款同样没有机动车免责,但有一些小的调整:

  • 取消了100万版本,最高可投保50万;

  • 保额大于30万,年收入需大于保额的十分之一;

  • 超过2米高空作业免责;

  • 被保人出险后24小时通知保险公司;

性价比仍然很不错,了解更多信息请至小米金融APP。

2)定期寿险

我前面多次在公众号推荐的瑞泰瑞和定期寿险,健康告知及免责条款都极其宽松,是确定不包含此项免责的,更多介绍及购买可以阅读《瑞泰瑞和定期寿险,最厉害的定期寿险!》;

3)重疾险

前几天有跟大家介绍了瑞泰瑞盈重疾险,是瑞泰瑞和定期寿险的兄弟,性价比也很高,同为瑞泰人寿承保,它的免责条款是没有包含机动车这一项的,更多介绍及购买可以阅读《瑞泰瑞盈,又一款高性价比重疾险》。

4)医疗险

百万医疗险我没有找到有不包含机动车免责条款的,如果有找到的伙伴,可以微信留言告诉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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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总结,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部分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的,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并且没有驾照及行驶证的话,那就在大部分保险的免责范围内,保险公司可能不会乖乖理赔;

但是,按照我们大部分普通人的认知来说,电动车不是属于机动车,并且对于非专业人士,也不可能去判断哪些电动车是机动车,所以法院按保险法的要求,会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裁判;

所以,骑电动车意外,保险赔不赔?

如果保险条款存在机动车免责的话,并且电动车也没有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可能不会乖乖理赔,我们需要诉诸于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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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文章是不是特别特别长,查案例、查法律、查国家相关标准,然后再编辑成文,前前后后花了我好长时间,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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