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窃贼写信挑衅公安,1973年仪征县银行9.28重大盗窃案侦破始末

参考资料:群众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刑事侦察案例选编2》

80年代仪征街景(仪征县百货商店)

1973年9月28日下午,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县(今仪征市)公安局接到县人民银行的报案称:犯罪分子在银行营业时间、有6个银行职工在银行上班的情况下大白天地公然行窃作案,盗走发款出纳放在办公桌上的一捆总共5000元人民币的现金纸币。

县人民银行在光天化日之下被盗,此事非同小可。接到报案后,仪征县公安局立即由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和刑警队长带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向仪征县县委和扬州市公安局上报情况。仪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等领导干部闻讯后立即也动身赶往人民银行。当各路人马到齐后,就地组成9.28重大银行盗窃案专案组,负责对本案的侦办工作,县委指示一定要尽快破案、追回钱款,挽回损失。

仪征公安的优秀代表——公安部一级英模沈坚同志,他在1973年作为仪征县公安局的一员参与侦办了此案

案发现场的仪征县人民银行位于县城的闹市区人民街,紧靠着县电影院。银行的营业间坐北朝南面向大街。内有一长柜台,沿着该长柜台内有8张办公桌,对外办理托收、汇款、存付等业务。营业间中间放着两张办公桌,东面一张办公桌是出纳的发款用桌,5000元现金就是在这张桌子上被盗的。靠近这张办公桌的东墙外有一扇单开门,通过此门可以到达会计室(会计室还有一扇门通往后院,后院有一扇门通往大街)。除此之外,现场未发现任何与罪犯有关的痕迹物证,也没有提取到任何指纹。

80年代仪征县银行职工用珠算工作的场面,可以以本图脑补案发时银行工作人员工作的画面

发款的女出纳反映:当天是放款的日子,她的桌子上堆着多捆现金。她在15时曾经因私人原因外出25分钟左右,回来后因为急于算账,没有查点放在桌上的现金,到17点银行停止柜台营业并结账盘点时她清点桌上的钱款才发现一捆5000元的现金(都是10元一张)不见了。

70年代流通的是第三套人民币,罪犯盗走的赃款应为其中的10元纸币

警方初步分析,认为罪犯对县银行的布局很有了解,有较大可能是内部人员作案,但也不排除内外勾结的可能性。

9月30日,正当专案组在仪征县县委的牵头下动员党员干部和群众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大规模排查时,一封署名为“小赵”、信封落款“赵宗顺”的信从南京寄到了仪征县人民银行,信中用恶毒的语言攻击人民银行和人民公安,扬言他在上海国际饭店等候三天,过期不候。银行当即将信交给专案组,专案组经研究信件内容认为:行文语言老练,字句简洁,信中多处用“阿拉”和“侬”等上海方言。但当专案组请求上海市公安局对国际饭店进行初步排查后却发现查无此人。

上海国际饭店,李振声在第一封挑衅信中提到的国际饭店就是此地

11月8日,县人民银行行长又接到一封署名为“宗顺”、信封落款“赵宗顺”、从徐州寄来的信,“我们从青岛到了徐州,在徐州饭店等你,三天不来,就到西安去了。”行长将情况报告给专案组,专案组致函徐州市公安局排查徐州饭店,还是一无所获。

1980年的徐州饭店,李振声在第二封挑衅信中提到的徐州饭店就是此地

11月23日,县人民银行又接到了第三封“宗顺”的来信,信封落款还是“赵宗顺”,这次的信是从武汉寄来的,“我们住在扬子江饭店,三天后到广州去。”虽然已经心里有点清楚这第三封信很有可能还是罪犯在耍人民警察玩的,但本着人民警察的职业本能,专案组还是致函武汉市公安局帮忙排查扬子江饭店,照例是白跑一趟,犯罪分子的气焰之嚣张可见一斑。

这段时间专案组并没有闲着,而是在仪征县县委的配合下充分发动干部群众投入到发掘线索的行动中,这段时间里先后接到3000多条检举揭发和线索,顺带破获了大小其它案件500多起,批捕或训诫教育犯罪嫌疑人300多人,仪征县的治安一时大有改善。

言归正传,针对这三封信,专案组进行了数十次的分析研究,认为罪犯(可能还有同伙)在55天里从相距遥远的三个城市发来内容类似的信件,而仪征县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这段时间里并没有人离开仪征县一步,也未有他们的亲属去过上海、徐州或者是武汉。故而可以排除银行内部人员单独作案的可能。信中所谈的作案时间和情节与现场勘查结果基本吻合,因此可以认定作案的罪犯是外地人流窜作案,但依然不能排除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性。

罪犯先后在上海、徐州和武汉三地写信,同时又将警方的视线往西安和广州引,专案组认为这是罪犯在有意故意转移警方的侦察视线、扰乱侦察方向。另外信中用了不少繁体字,说明罪犯有一定的年纪和生活阅历,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书写能力较强,很有可能是在解放前或者解放初期受的教育;信中能够准确地反映出仪征县的一些情况,说明罪犯极有可能在仪征县有落脚点以及重要关系人。

故此,专案组调整思路,重新经过研判并确定了新的排查范围:

1、罪犯大约40~50岁左右,有初中或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思维缜密,书写能力较强。

2、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尤其是解放前的生活经历、手段狡猾、思想反动、胆大妄为的人员。

3、曾被判刑劳改、劳教过且释放后表现不好的人员。

4、因有劣迹前科而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开除、清洗、解雇而目前没有正当生活来源的人员。

5、熟悉仪征县城和县银行情况的外来采购人员。

随后,专案组将排查范围从仪征县扩大到扬州地区的各县市以及周边兄弟省市,总共发出函调数千封,很快就有了新的发现:

赶赴安徽省含山县运漕公社(今运漕镇)调查的侦察员在该公社综合五金厂采购员李振声有多张出差报销单据的具体日期被涂涂改改、或者干脆被故意撕掉。仔细查明后发现李振声在国庆前夕前往仪征出差,住在红星旅社。但是他并未向厂里提交这笔出差费用的报销单据;另外还查明:罪犯发三封信件的同时李振声刚好就在南京、徐州和武汉。据此,专案组将李振声认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并对李振声本人以及他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

运漕镇老街,罪犯李振声当时的户口就落在本镇

这是一张典型的70年代的差旅费报销单据(与本案无关,只为体现案发当年同时期的报销单据的样貌)

李振声,现年47岁,解放前是个潜伏特务,1959年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判3年劳教(级别太低的小喽啰,所以没被“镇反”掉),1962年解除劳教后被分配到运漕综合五金厂当采购员,但是厂里反映他的表现不好,经常偷奸耍滑,并且有多次小偷小摸的行为。

50年代某场镇反运动大会(大会场面和本案无关),李振声因为级别太低,因此躲过了这场运动

同时、专案组一共排查出李在仪征、南京、枣庄和含山等地有二十多个关系人,并逐一派人进行调查。

在仪征的调查证实,李振声在1973年6月至10月14日先后来过仪征县10次,曾和仪征县手工业经理部等5个单位有过业务联系,并且每次来仪征联系好业务后都在仪征县银行办理过托收手续,对仪征县人民银行的情况比较熟悉。

在枣庄的核查证实,李振声在9月24日在枣庄给运漕发出了一份“生病需要休息”的电报,但实际上他却又溜到了仪征。同时查明了罪犯在11月8日在徐州发出的第二封信的用纸就是在枣庄本地销售的信纸,且李振声在枣庄联系业务的当地单位对接人就叫“赵宗顺”,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犯罪分子的三封信中会署名“小赵”和“宗顺”的原因。

在南京的调查证实:李振声于国庆节前夕用假名在南京住宿,经南京市公安局查证,李振声于9月29日18时在新街口邮电局给他家中发了一封电报。经文字专家鉴别:电报底稿的笔迹和罪犯书写的三封信上的笔迹完全相同,可以认定为同一人所书写。

在运漕公社的调查证实:李振声曾经因为历史问题被劳教,目前经济上明显暴富,钱款来路不明。经运漕公社公安特派员帮助获取了李振声留档的手印后带回仪征县和从三封信件上提取出的指纹进行对比,结果证明指纹和手印上的指纹是吻合的。

专案组据此在1974年3月1日认定:县银行9.28重大盗窃案的主犯就是李振声。

3月2日,武汉市公安局来电通报李振声就在武汉,专案组当即派出一队人马前往武汉,在武汉市公安局的配合下于3月3日深夜在武汉某旅社将李振声抓获。在被戴上手铐的时候,李振声还大喊大叫地指责警察凭什么乱抓人,试图引起周围群众的注意,但无济于事。

在审讯过程中,李振声戏精上身,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地胡咧咧。先是说别人在银行作案被他看见了,被他敲竹杠弄到1000元;被揭穿后又改口说是团伙作案,主犯是南京的周某兄弟二人,他只是个胁从,事成之后3人分赃,周某兄弟拿了4000,他分了1000。并且信誓旦旦地说:如果他说的是假话,尽管杀他的头!

但专案组经核实很快又揭穿了李振声的鬼话:南京的周家兄弟虽然和李振声相熟,但是在案发当天周氏兄弟根本没有离开过南京并有证明人。鬼话又被揭穿后,李振声大耍赖皮,一会儿说自己头疼,一会说自己尿憋不住,一会说自己要拉稀,反正就是不老实交代罪行。

面对这个老油条,专案组调来具有丰富经验的老预审员,采取引而不发、边审边查,抓住主要矛盾对李振声开展政策攻心,穷追猛打、步步紧逼。最终让李振声彻底缴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973年9月10日李振声来到仪征县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时,见银行营业间的工作纪律十分松弛,工作人员随意离岗,银行的进出通道很多,认为有空子可钻。故在之后两次踩点窥测,伺机作案。1973年9月28日下午,李振声再度前往县银行,见出纳不在座位上,桌上的钞票无人看管,故趁人不备从后门进入后院、通过会计室的单开门进入,拿了一捆钞票就走。

为了逃避车站和码头的盘查,李振声在次日凌晨只随身带了500元,剩余的4500元被埋在红星旅社厕所旁边的乱砖头堆下面,随后步行到离县城10多里地的十二圩公社(今十二圩镇)搭乘轮船逃到南京。为了混淆和转移警方的侦查视线,自作聪明的李振声先后在南京、徐州和武汉发出了三封挑衅信。

十二圩镇老街,罪犯李振声逃窜时曾经过此镇

10月14日,李振声借故请假去含山县探亲,但却携带了专门特制的装钱腰带来到仪征县,取走了剩下的4500元赃款。现赃款被他挥霍掉1000多元,还有不到4000元就在他运漕单位的宿舍里。

根据李振声的交代,专案组赶赴运漕,起出了剩余的3800多元赃款。至此,仪征县人民银行9.28重大盗窃案在经历6个月的侦办后宣告破案。案犯李振声因盗窃罪被仪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1957年6月27日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有关盗窃罪的判罚标准,70年代的500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犯罪分子不存在自首等立功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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