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资金流不一致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和税前扣除吗?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1、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承接的外卖盒饭业务是否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九条规定,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依据《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您企业外卖盒饭服务按照餐饮服务6%缴纳增值税。”

2、商贸公司租赁学校的房屋,经营餐饮、影吧、书吧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照兼营行为分别按照餐饮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书吧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具体收费如果是收取门票,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如果是销售图书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3、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或者15%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4、资金流不一致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和税前扣除吗?

答:实践中,有的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等,是通过私户而不是公户转账支付,即通常所说的资金流不一致。

资金流不一致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三角债”形成的间接支付,又比如通过关联公司代为支付等。资金流不一致由此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早已明确:“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所谓“三流一致”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也就是说,“三流一致”是指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必须一致,而并未限制付款方。

综上所述,只要业务真实,符合上述“三流一致”,销售方不能因资金流不一致而拒绝开具发票;作为购买方,税收政策并未规定因为资金流不一致而取得的专票就不允许抵扣和税前扣除。

5、总分支机构可否同时享受高新技术15%税率的优惠政策?

答:因需要区分情况。

如果分公司做税务登记时为独立纳税,则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无法享受15%税率的优惠,并且即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无法享受相应优惠,只能按照法定税率25%纳税。

如果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则可以享受15%税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除二级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纳税外,二级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情形下,总分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税。此处的统一核算,是指汇总计算,不同于会计上的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因此,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新设分公司除视同独立纳税人外,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纳税,分公司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方式均为会计概念,采取哪一类会计核算方式应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因为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来确定分公司是否汇总纳税。

6、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7、医疗器械公司,销售医疗器械有赠送试剂的情况,试剂从外面采购计入库存商品,但是开具发票的时候不能开具相关的信息,导致库存出不去,这种怎么处理?

答:对于销售医疗器械同时赠送试剂的属于买赠行为,增值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开具发票时可以将赠品与商品分别按照销售价格(公允价格)开具,同时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企业所得税上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提示:实务工作中有些客户发票上并不想体现出试剂内容,建议这种情况直接将购买试剂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8、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的,也就是每个月人数相加再除以12,对于季节性用工也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政策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9、境内企业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取得的收入应该如何申报纳税?

答: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1)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预扣预缴;

(2)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且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政策依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

10、去年四季度企业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超过5000万了,但是全年累计平均值未超过5000万,四季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判断标准是按照累计季度平均值判断是否超过小微企业标准。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平均资产总额=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例如:7月份申报第二季度的,平均资产总额=(1季度平均值+2季度平均值)÷2;

10月份申报第三季度的,平均资产总额=(1季度平均值+2季度平均值+3季度平均值)÷3,依次类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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