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诊断室】系列第四期:建筑企业同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风险诊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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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还是企业本身的风险自查,都离不开对税务风险个案的分析。本栏目将通过一些风险案例对企业易发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类似“症状”,并找出其内在“病因”,为企业提供一次税务“健康体检”。

某日,甲公司的王老板与张会计发生以下对话......

王老板

张会计,去年我们购买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全额抵扣了?

张会计

老板,我们已经全额抵扣了进项税额。

王老板

这几天我一直在学习税法,去年我们有几个项目是清包工项目,咱们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法吗?

张会计

清包工项目我们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

王老板

你检查一下看看那几个项目是不是抵扣了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进项?可以咨询税务局,政策一定弄清楚。

本期案例:

建筑企业同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第一步

症状分析

甲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度,该公司申报收入1200万元,缴纳增值税3.5万元,企业所得税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2018年申报收入3600万元,缴纳增值税27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6万元。

总体症状:2017、2018年度增值税税负波动较大。

具体表现:甲公司2017年度共有施工项目6个,其中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共有项目A、项目B两个;2018年度共有施工项目8个,其中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共有项目C、项目D两个。该公司在2017年、2018年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施工取得了2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病因确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步

诊断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四条规定: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最终结论:甲公司应调减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步

处方建议

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很可能用于多个项目,就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注意,该笔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是否用于了简易计税项目,是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当注意划分和区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和经济损失。

针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在税收实务中几种常见的错误税务处理情形有:

1. 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

2.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的、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 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的类型: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第五条: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诊断室

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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