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说明历年盈亏及结汇情况,本次申请结汇属于当年利润还是历年利润,结汇币种、金额等)。
2.经外汇局登记、备案或审批的相关文件。
3.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或加盖机构公章的外汇利润表。
4.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意事项
1.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获取的外汇收入,扣除相关外汇支出,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将经营外汇业务获取的外汇收入直接结汇。
2.非银行金融机构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其自有资金外汇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审核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
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应由法人机构统一办理。当年外汇利润,自有外汇资金开户银行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每季度后的财务核算结果办理结汇,并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历年留存外汇利润,可在后续年度办理。
4.保险机构开展境内外汇业务,按照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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