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阅卷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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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冠文刑辩团队2021年内训学习资料整理
作者:贺宇露(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冠文刑辩团队)
我的阅卷之谈
阅卷是刑事辩护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接触刑事辩护工作两年有余,做的最多的工作应该就是阅卷,在实操中也渐渐摸索出自己的一套阅卷方法和阅卷习惯。本篇文章主要是结合自己的阅卷经历,谈谈“我对阅卷的认识”和“我的阅卷过程”。
谈谈我对阅卷的认识
1.阅卷的目的
“法律人在刑事诉讼中本质上只做两件事:事实认定,法律评价”。而事实来源于证据,因为证据以其携带的信息反映事实,所以解决事实问题,需要进行证据收集和分析。评价则来源于法条,解决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法律检索和解释。对于控方来说,刑事诉讼工作是收集证据,构建指控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法律评价;对于辩方来说,则是要打破控方的指控事实,构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事实,重新进行有利的法律评价。实现这一目的便需要通过阅卷来完成。辩方通过阅卷,审查证据的能不能用、有多大用、能不能为我所用等方面来打破指控事实、构建有利事实,从而进行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评价。
2.从“模仿+被动吸收”到“揣摩+主动寻找”的阅卷转变
最开始进行阅卷工作时,我最先接触的是阅卷笔录模板,于是我的阅卷方式便是根据阅卷笔录模板上的内容,从头到尾地浏览卷宗,然后将卷宗中的证据按照模板需要依次罗列进去。通过模仿模板,被动地“吸收”案件材料信息,也许比较全面,但是比较机械,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效率低。容易被卷宗中一些边缘事实的内容所吸引,所以阅卷花费时间长却抓不住重要的信息;二、不分主次,不成系统。阅看的顺序就是卷宗装订的顺序,对于内容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针对性、目的性,阅卷后对案件没有整体的把握;三、容易被卷宗中的言词证据所影响。因为阅读是被动接受的过程,很容易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话。
经过一段时间的阅卷实操,并且对了阅卷目的有了一定的思考后,我便有意识地在阅卷时做出一些改变,主要是从从被动的阅看模式转变为主动的寻找模式。因为辩护人阅卷的目的是打破不利事实、构建有利事实,如果只是被动地吸收证据材料无法达到这个目的,必须主动寻找证据以及证据的问题。
这个“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找有没有证据
事实可以拆分为若干个需要证明的关键“点”。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什么证据能建立犯罪嫌疑人与事实之间的联系?等等与指控有关的定罪量刑问题都需要从卷宗中寻找是否均有证据可以证明。
(2)找证据有没有问题
阅卷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破”,即否定或者动摇事实,那么便要寻找控方的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漏洞,斩断证据链条。
一是要找单个证据有没有问题。即审查证据的三性或者两力。
二是要找多个证据之间能不能互相印证。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符合印证模式,即“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而这种印证关系也是要主动在卷宗中寻找的。
(3)找有没有有利证据
通过越来越多次的阅卷发现,想要在卷宗中直接发现某一证据的重大问题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主要是现在办案程序更加规范,即使发现问题,也主要是瑕疵问题,可以进行补正。因此辩方阅卷时,也要注重寻找证据中有没有有利于当事人的部分,利用有利证据直接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
谈谈我的阅卷过程
我的阅卷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阅卷前的准备、阅卷时的审查和阅卷后的总结
第一阶段:阅卷前——进行基础的检索工作
正式阅卷之前,我会根据指控罪名作相应的检索。检索的内容包括案涉罪名的刑法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理论通说等基础的刑法知识,通过检索了解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等等,这样帮助我在阅卷时有意识地注意捕捉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的证据。
检索工作一般针对不是特别熟悉的罪名,如果是常见罪名,我便会省略检索这一步,但仍然会思考对于这一罪名在阅卷时需要的关注的点可能有哪些,例如诈骗罪,那么阅卷时就要关注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否致使被害人做出错误认识,并做出财产处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侵财类犯罪,数额认定是否准确等这几点大方向的问题。也就是在阅卷之前,对于案涉罪名至少要保证心中有数。
第二阶段:阅卷时——三步阅卷法
Step1:解构文书,了解指控事实
要想打破以及构建事实,需要先了解指控事实,那么便要以文书为纲。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起诉意见书、审判阶段表现为起诉书、二审阶段表现为一审判决书。这些文书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对证据的总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触犯哪条法律的适用,是指控犯罪的根本。文书相当于为辩方树立了靶子,所以辩方阅卷的第一步,应当是解构文书,目的在于把握控方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思路。
文书解构的内容包括以下几大部分:
第一部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这里着重要关注:1.身份情况,可能会影响部分罪名的定罪;2.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关注年龄;3.有无前科劣迹;4.到案情况,是否自动投案;5.强制措施情况等。
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可以关注一下将当事人情况列在第几位,根据指控位次判断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重要程度。
第二部分:案件由来和诉讼进程
记录报案时间、立案时间、刑拘时间、逮捕时间、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时间等。《刑事诉讼法》对每个环节的办案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关键时间的记录,一来是审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超期办案问题;二来是掌握本案诉讼进程,以免在关键时间点遗漏重要工作。
第三部分:指控的具体内容
这是文书中最重要的部分,一般表述为“经依法审查查明……”。通过文书对认定事实的描述,可以了解到:1.指控的定罪事实:具体行为方式;2.指控的量刑事实: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等。
通过解构文书,便对指控事实有了基本了解。那么便要思考,如果指控成立,应当在卷宗中寻找哪些证据,证据是否充足,依据现有证据能否得出指控的结论。如果发现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或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便是案件的突破点。
第四部分:指控事实依据的证据
在文书中一般表述为“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这是控方指控的证据清单,在阅卷时需要审查卷宗中的证据是否与此处所列的证据清单是否一致。
第五部分:涉嫌的罪名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一罪还是多罪,指控罪名所适用的具体条文。
需要指出的是,阅卷要结合控方指控的事实来,对控方未指控的事实可以粗阅,但这是针对控方已经明确起诉内容的情况下。如果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便不能受限其中。公诉机关在侦查机关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增加、减少事实,也可以改变罪名,所以不能完全以起诉意见书指控内容作为阅卷重点,要把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证据、事实都要充分挖掘。
Step2:粗看——通览全卷,制作卷宗索引目录
在了解指控事实后,下一步便是结合文书指控内容,通览全卷,将证据材料从前到后大致浏览一遍。这一遍阅卷目的在于获得整体印象,了解案件的基本内容和在案的证据情况,从而形成对于案件的宏观把握。尤其是在上一步中已经思考过本案可能要重点关注的部分,那么在浏览过程中可以稍微注意一下需要关注的证据是否存在,看在案的证据材料与文书描述的事实、指控的罪名是否存在大的出入。
通览全卷讲求的是速度和效率,因此阅卷过程中暂时不做证据的详细摘录。整体感觉就像读小说一样,保证速度和流畅感。当然,这一遍也不只是纯粹浏览而完全不做任何工作,我一般会在这一步中制作全卷的卷宗索引目录。
虽然侦查机关在制作卷宗时每本卷宗都会附上目录,但是卷宗的来回翻阅查找是件很麻烦的事情。所以我习惯在阅卷之初将这些卷宗目录整合在一张word表格内,一来word格式便于检索,对于阅卷时需要看哪部分的证据,或者阅卷后有针对性的查找证据都能提供一个快速检索的工具;二来在制作卷宗目录的过程中,我就顺势可以完成通览全卷的这一步。
这里展示卷宗索引目录的形式:
1到39卷都是文书卷,我就没有一一列明,只标注了当事人所在的文书卷位置;39卷后是证据卷,我就会把证据名称写得比较详细,例如是哪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以便后续检索。但是被害人由于人数众多,且集中在部分卷宗中,便也不再列明。
Step3:细看——分类证据集中审查
通过粗线条的浏览卷宗,我们对控方指控的事实、认定犯罪的证据有了基本了解,下一步就需要针对指控犯罪的证据进行审查,这是阅卷中最重要的一环。
审查目的:打破不利事实、构建有利事实,从而进行有利评价。
审查顺序:看个人习惯。我的习惯是按照证据的种类分类审查,言词证据/主观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优先,实物证据/客观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用以印证。
审查证据的步骤:
我的习惯是首先针对单个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关注内容是否与指控事实一致;然后将多个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印证审查,看能否相互印证,此时会有以下几种走向:如果证据中的有利部分可以印证,则可以保留;如果证据中的有利部分没有印证,则需要在阅卷后看是否能够收集到其他证据;如果证据中的不利部分没有印证(尤其是没有客观证据的印证),则可以排除不利事实;如果证据中的不利部分可以印证,那么我再回到能够相互印证的单个证据上,看能否再从形式上找到排除这个证据的问题。
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审查步骤,是考虑到阅卷主要目的在于打破不利事实,这需要通过排除不利证据实现。排除证据的方式有两种:1.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2.证据不能印证,即“孤证不能定案”。从目前我的阅卷经历来看,直接以形式问题直接排除一份证据十分困难。虽然在进行证据审查时,我们经常会发现不少问题,诸如缺少办案人员签名、笔录有复制粘贴现象等,但大多属于证据的瑕疵问题,可以通过补正予以弥补,对于辩护作用不大。所以我的阅卷习惯是将它放在最后一步,而把能否印证放在前面。当然如果能发现证据收集程序重大问题,比如因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可能会是非常有利的辩护武器,不过情况少之又少。
这里试以几大类证据形式结合案例具体谈一下我是如何审查证据的,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主要是如何阅卷,因此也不谈论详细的证据规则,只是分享一下我审查证据的过程和重点。
第一大类:言词证据/主观证据
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为主的言词证据往往能够直接反映案件情况,属于直接证据。但是言词证据不具有稳定性,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人的记忆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所以正常的同一个人的多份笔录或者不同人的笔录之间存在些许的差异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在阅卷时常常会发现很多笔录记录的内容完全一致,办案人员为了工作效率直接复制粘贴,除非可以找到其他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推翻笔录内容,否则对于完全一致的笔录也没有什么办法。如果笔录之间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排除不真实的言词证据。
因此对于言词证据,审查的重点就是笔录中关键事实的冲突,这需要通过对比实现:一人多份笔录可纵向比较不同笔录中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一事多人笔录可横向比较多份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另外,想要攻破言词证据,除了发现不同笔录的矛盾之外,还应当积极在实物证据中寻求对辩方有利的印证,以求完成彻底的论证。因为实物证据较之于言词证据更具有客观性,证明内容可信度更高。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阅卷时,我习惯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为审查起点。
(一)当事人的笔录
主要是进行摘录,摘录重点:
1、其实施的行为;
2、其参与的程度(地位、作用、金额)。
考察前后供述是否一致、当事人的笔录内容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指控的一致、是否与会见当事人时其所说的情况一致。
(二)同案犯的笔录
审查重点:
1、与当事人的供述能否印证;
由于是共同犯罪,同案犯之间对关键事实的描述应当一致,如果对比存在矛盾,再结合其他证据将不真实的笔录予以排除。
2、供述中是否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进行摘录。
阅卷的目的还在于构建有利事实,因此同案犯对于当事人有利的供述也要关注。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陈述中多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部分,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目的就在于打破不利事实。如何打破:就是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甄别,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尤其是要寻找客观证据能否与其陈述印证。以涉财产案件为例,被害人可能会夸大损失,因此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便认定损失金额,要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对应。
以贾某合同诈骗案为例:
贾某被指控以收取工程保证金方式骗取他人款项,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犯罪金额主要是根据被害人陈述认定。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我根据被害人陈述及其提供的材料整理成表一;
(表一)
再根据卷宗中的书证整理成表二;
(表二)
然后将前两个表格进行汇总,整理为表三;
(表三)
通过汇总发现,有的被害人所说金额没有转账记录或者公司出具的收据对应,有的被害人未提及贾某及其公司已退还的保证金数额但有退还转账记录,据此我们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检察院在起诉时将部分金额予以扣除。
由此可见,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最好方式,便是找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是对其直接感知的事物作客观的陈述。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应当关注其内容的客观性。
审查重点:
1、证人的身份;
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利害关系,这关系证言的证明力强弱问题。我在摘录证人证言时,一般会把他的身份标注在旁。
2、寻找证言中的有利部分。
对于证人证言,我在审查时更会关注其证言中是否有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从而构建对当事人的有利事实。
以文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
该案发生于心理培训课程上,文某安排其他学员用垫子盖住被害人并压住身体多个部分,让被害人反抗,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事发时没有监控,但有多位学员在场,因此我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尽量还原事情经过,并且寻找证言中的共通点,从中归纳出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
该案的证人证言有十七位,我将证人证言以表格形式归纳汇总,第一列证人姓名,第二列证人身份,这就是前面提到的要关注证人身份问题,这里有课程助教、课程学员,第一个是和被害人一同参与课程的被害人女友,当标注了这个身份之后,便想到她的证言可能会对当事人不利,她在讲到被害人被压反应时“被害人挣扎和大声喊叫”,持续十五分钟,也就是被压的反应很大,而其他证人的证言都是没有太大的挣扎没什么反抗,据此该证人的证言证明力较弱;后面几列是我在看证人证言时归纳出的几点大方向:被压经过、被压时长、被压反应、文某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证人感受等。那么在辩护时,主要就依据证人证言中描述被害人被压状态和被压反应,论述文某不能也不应当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证人证言中描述的文某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论述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提醒和注意义务,构建本案属意外事件这一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
四、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形式审查
辨认笔录一般都放在讯问或者询问笔录的后面,所以在审查上述三种言词证据时,就可以一并审查辨认笔录。对辨认笔录主要是从形式审查,如是否符合混杂辨认、是否满足最低辨认数量要求、辨认对象是否明显差异巨大、特征明显等等。曾有一起案件,被害人在笔录中提到行为人有两撮小胡子,在进行辨认时,只有一位被辨认对象有两撮小胡子,被害人当然辨认出来,这就是辨认对象特征明显的问题。
对于鉴定意见,我曾犹豫把它放在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这一大类里,最终还是选择放在言词证据一类,是考虑到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材料,对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实质仍是一种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虽然鉴定意见是由专业人员针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一般来讲证明力度较高,但不表示其结论必然正确。尤其是去年经过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培训之后,会发现实务中关于鉴定意见其实存在不少问题。但是鉴定的专业性很强,辩方审查的重点一般在形式上,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等等。至于鉴定意见的内容是否可信,可能要进一步请教专业人士。
第二大类:实物证据/客观证据
实物证据的重要审查方式为“鉴真规则”,也就是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同一性”。简单理解就是“如何证明在法庭上出示的刀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刀是同一把刀?”以及“如何证明刀来源于犯罪现场?”。只有在证据具有同一性的前提下,实物证据才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尤其是与言词证据印证的价值。能否印证是实物证据攻破或者强化言词证据的有利武器。
实物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可以作为证明实物证据同一性的方式方法而存在的勘验、检查、扣押笔录。这里仅以书证为例讲述我在阅卷时是如何审查的,因为书证具有直接性、稳定性、客观性的特点,所表达的内容较为明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或者部分事实,也是我在阅卷过程中碰到较多、且利用较多的一类证据。
对于书证,我审查的重点:
1、能否印证言词证据;
如在诈骗类案件中,对于嫌疑人收了被害人多少钱的陈述可能会有不同,嫌疑人说的少、被害人说的多,那么如银行转账凭证这样的书证反映出来的数额最为直接和客观,看与哪一方说得一致。
还是以贾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有笔指控贾某从一被害人处骗得六十万元,但贾某表示该笔已归还部分,但被害人笔录中并没有提到。于是我们通过查看贾某个人多张银行卡、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终于找到归还的几笔记录。最终判决结果将相应数额予以扣减。
2、寻找书证的有利部分。
书证其实是辩护人构建有利事实的有力武器。因为它直接、客观,所以如果能从中审查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那么是证明力比较强的证据。对于记载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内容的书证,可以运用表格或者画图的方式列举出来,可能会有意外的发现。
以牛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为例:
牛某被指控隐瞒被害人冯某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我将卷宗中的书证——案涉人员的银行流水以被害人冯某的账户为主线,整理出案涉时间段内转入和转出记录,然后发现存在一部分冯某没有提到的转账记录(上图中黑体字部分)。于是将这部分银行流水拿给牛某核实,牛某表示这是冯某与他之间的其他往来。那么,在冯某与牛某之间除案涉民事诉讼中的借款还有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即使冯某确实向牛某还款,但仅从账户走向来看,无法证明其归还的就是案涉借款,不能排除是归还其他借款的可能。最终法院采纳这一辩护观点未认定诈骗罪成立。
最后是阅卷中的一个小提示:不要忽视文书卷。
所谓文书卷就是把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训证等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程序性材料整合到一本卷宗中,记载了犯罪嫌疑人从被传唤、拘传、拘留、收押、逮捕等一系列程序。
对于文书卷,重点可以关注提讯证,讯问笔录上记载的讯问时间、讯问人员与提讯证上记载的是否一致;提讯证上显示提讯是否有对应的讯问笔录。通过关注这些细节,也许可以从程序上找到案件的突破点。
第三阶段:阅卷后——总结归纳
经过先粗后细的阅卷工作后,一部浩繁杂乱的原始卷宗变成了一份整齐、规范的证据摘录,但这并不意味着阅卷工作的结束。
一、撰写阅卷小结。
前文提到,我最开始的阅卷状态是不成系统的,所以我开始尝试在阅卷后撰写小结,从而对案件进行系统的把握。
阅卷小结一来可以全面梳理案情。之前的阅卷工作是针对一个个证据进行琐碎的分析,那么现在通过将证据整合,可以对案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这里可以采用“事件按序整理法”, 将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按时间顺序纵向整理,还原事件。
二来可以检验控方证明体系。经过阅卷所形成的审查意见,毕竟只是针对各个证据本身。这些证据综合在一起,呈现怎样的证明效果;前面发现的证据矛盾、漏洞是否会因为多个证据的组合而得到相互补充、印证或合理解释,往往又另是一回事。通过撰写阅卷小结,从整体上分析指向被告人犯罪的材料有哪些?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卷材料中缺失了哪些关键性的证据?从而对控方的证明体系进行考验。这里采用的形式是“控辩方证据分析法”,将证据以控辩方角度罗列出来,不利证据为控方证据,对不利证据的质证以及有利证据的摘录是辩方证据,对卷宗材料继续进行梳理、甄别、分析和研判,其实相当于最初版的质证意见。
阅卷小结更多是承担发现证据缺失、证据矛盾、程序问题等提示功能,辩护人在阅卷后应当可以通过阅卷笔录和阅卷小结掌握目前证据有什么,又能了解差什么、补什么。
二、进一步的检索工作——类案检索
阅卷之前需要检索,阅卷之后同样需要进一步的检索,这次检索以类案检索为主,因为在阅卷后我们已经对案件基本情况有所了解。类案检索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法律适用找类案支撑
有的案件阅卷后在事实认定没有争议,但是在法律适用上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解决,那么就要通过类案检索为我们进行法律适用寻找支撑。
以陈某虚开发票罪(二审)一案为例: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本案虚开发票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当前法律对于虚开发票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由各地法院自由裁量。于是我检索江苏地区虚开发票罪的判决,归纳出司法实践对于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除开票金额外、还包括虚开发票的目的、涉案时间长短、影响范围大小、国家税款损失多少以及事后退赔的情况等等,于是本案的论述便围绕上述几点展开。另外,由于陈某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所以我还检索了虚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案例,为“不能仅凭开票金额认定情节严重程度”作案例支撑。同时,我在检索过程中,发现一则案例法院观点是比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进行认定,便也将此观点吸收进辩护意见中。
2、从类案中寻找辩点
有的案件阅卷后可能暂时没有辩护思路,那么通过类案检索,可以参考一下别的案件中辩护人的观点、法院观点,看能否运用到本案中。尤其是对于办案经验较少的我来说,类案检索在寻找辩点这方面提供较大的帮助。
3、从类案中推测本案可能的量刑情况
在阅卷对本案情况更为了解情况下,此时检索类案可以帮助我们更精准地推断本案可能的量刑。
以时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为例:
在检索之前,首先列出本案的基本情况:审理法院为东台市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从轻处罚情节。
在检索时,优先检索同地区的类案。检索到一审为东台法院,二审为盐城市中院的一则案例,污染环境的行为模式与本案类似,但是该案处置废旧电瓶的数量、销售铅锭的金额都比时某多,被告人从轻处罚情节也少于时某,那么推测本案量刑,最多不会超过第一被告的四年三个月,最好的情况应当和第二被告类似在三年六个月以下。由于本案在事实上并无争议,当事人也愿意认罪认罚,因此以此类案作为与公诉机关进行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依据。
三、会见核实证据
阅卷后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向当事人核实证据。当事人是我们打破卷宗不利事实的有利武器,因为他是最了解事情经过的人,因此要核实的证据主要是对其不利的证据。
核实证据的内容:
1、当事人本人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为什么当时会这样记载?);
2、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与其供述矛盾的部分;
3、卷宗证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对其有利的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没有收集到?
与当事人核实证据不仅要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还要进一步向当事人追问如何能够打破这些不利证据,能否提供证据证明。例如前述提到的牛某诈骗案,会见核证时,牛某称被害人冯某陈述不真实,他和冯某有其他往来,有借条在其妻子处,于是我们向牛某妻子调取到三张借条的证据,以及在阅卷中发现部分对应借款的银行流水,打破了被害人陈述中对当事人的不利事实。
总结整个阅卷过程:
当然,刑事辩护中的阅卷工作并不是到此结束了,上述所讲的是全面阅卷法,之后在辩护意见的撰写、完善过程中,还要反复回到卷宗中,对证据进行再梳理、再审查,进行重点阅卷,充分发挥卷宗对于刑事辩护工作的作用,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