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高法行申2161号]申请再审案代理词
周某某等72人申请再审案[(2018)最高法行申2161号]
代 理 词
申请再审方代理人:付剑波·律师
最高院五巡庭杨某雄审判长并合议庭全体法官阁下:
本律师作为周某某等72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再审申请人”)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行终209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原终审裁定”)申请再审案[(2018)最高法行申2161号]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采纳。
原终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且已超过五年起诉期限。进而,原终审法院维持了原一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的裁定。本代理人认为,原终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作出的终审裁定也是错误的;本案应当进入再审。
一、原一审、原终审在是否系因不动产提起诉讼这一问题上,均出现认知错误。
纵观本案,有一个重要特征: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种类——即,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亦即,本案既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也不是在提起具体行政行为之诉的同时请求一并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诉。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由于行政诉讼都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所以,欲判断一个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系因不动产,一目了然;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当提起单独的抽象行政行为之诉时,仅仅从被诉抽象行政行为(常常表现为种种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件(如题目、名称等)角度判断,有时是无法作出是否系不动产之诉的判断的。本案就是如此——2004年8月13日石柱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西沱纸板厂提前实施关闭和成立关闭清算组的批复》(以下简称“132号文”)这一抽象行政行为,从名称上考量,似乎真与不动产没有关系。
因此,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之诉,不能简单地从形式(题目、名称)审查得出结论,而应既审查形式、也审查内容,还应审查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从而对是否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片面地只看形式,不看内容,很容易得出不全面、不正确的结论。原一审、原终审的裁定,正是犯了这一错误——对被诉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视而不见。
二、从被诉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可知,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原终审裁定认定本案的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的结论是错误的,本案应适用二十年起诉期限。
132号文的内容是:“一、同意西沱纸板厂提前实施关闭并成立关闭清算组。二、你委要抓紧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尽快申报国家关破缺口补助资金和职工安置、资金调度、淹没房屋拆除等具体工作”。该内容无可辩驳地证明:本案诉讼与不动产相关——因涉及职工安置和淹没房屋拆除。淹没房屋拆除显然属不动产范畴,职工安置也涉及住房安置(原一审时,再审申请人方举示的证据拆房补偿合同足以证明),也属于不动产范畴。
本案全体再审申请人、本代理人均始终不明白,这分明是与不动产相关的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之诉,怎么就成了原一审法院所称“实质主张的是其享有的股权未得到清偿,其投资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案件”,“故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怎么就成了原终审法院所称“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其起诉应当被驳回”?
本案必然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行政行为发生于2004年8月13日,上诉人于2016年7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超过二十年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终审裁定错误,应当再审纠正。
三、原终审裁定维持原一审裁定,等于就是维持了原一审法院关于本案应适用五年起诉期限的规定所持的理由。而其所持理由——“实质主张的是其享有的股权未得到清偿,其投资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案件”——是建立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所推导出的错误理由。
因为,在原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撤销132号文。撤销132号文不是原一审所称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实质主张的是其享有的股权未得到清偿,其投资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两者各是一种性质不同的诉,有天渊之别。原一审移花接木,擅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顶多,“其享有的股权未得到清偿,其投资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是132号文行政行为可能引起(造成、导致)的结果,而石柱县政府制作并发出132号文的这一行政行为是引起(造成、导致)结果的原因。原一审中,再审申请人并没有对结果提起诉讼,而是对原因提起的诉讼(请求撤销132号文)。而原一审强改诉讼请求,把结果当原因,回避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所指132号文在内容上与不动产密切相关的事实,错误认定本案属于其他案件,起诉期限只适用五年的规定,实在是匪夷所思!
四、退一步论,即使按五年起诉期限计算,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也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原终审时,本代理人对此提交了详细代理意见(二审卷中有),此次申请再审时,再审申请人也对此陈述了详尽理由,此处从略。恳请贵合议庭合议时认真审查并采纳之。
综上所述,原一审、原终审裁定以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超过五年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方的起诉、上诉,错。请求最高院合议庭,拨开迷雾,还原事实本相,正确适用法律,支持全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再次恳请采纳。
代理人:付剑波·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