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之三十八:错判与枉法裁判的区别
接触太多冤假错案当事人的缘故,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人都没有区分错判与枉法裁判问题,其实自己平时也注意不多,查阅相关材料,竟然很少有人谈及此事,百度中没有,知乎中没有,知网中也没有,司法实践中处理的案件也很少有区分错判与枉法裁判的,但这是法律界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必须分清楚的一个问题。
要界定错判和枉法裁判很难,两者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所以,只能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作简单的区分。
首先,错判是无意的,枉法裁判是故意的。作为法官天天审案判案,尽人皆知的是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要判几百个案子,他们应该有丰富的经验,有非常高的水平,但也不能否认的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何况,法官忙忙碌碌,恐怕很难有时间精研一个案子,现有的两审终审制再加上再审、检察院抗诉程序理论上能够保证案件处理的正确,即使有错也可以理解,所以,很多专家学者认为走完了法律程序当事人就应该息讼服判。但是如果是枉法裁判造成的,往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得到的纠正,这类案件应该作为例外,建立特殊的纠错机制,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打官司确实是一项折磨人的事情,有的人精疲力竭,有的人倾家荡产,如果案件没有判错,应该让他们知道作出判决的道理,如果判错了,应该及时纠正,如果是有人故意枉法裁判,应该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司法终身责任制应落到实处。
其次,错判的后果轻微,枉法裁判的后果严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常,错判只进行纠错和一定形式的内部处理,而枉法裁判往往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既可能是由于错判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枉法裁判造成的,但枉法裁判一般是造成严重后果才会追究。
再次,错判是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不同理解,枉法裁判是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法院审理案件要通过开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查明事实和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由当事人阐明理由,法官居中裁断,如果法官做到了不偏不倚,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把握不准,对于法律的适用存在认识偏差,都是可以理解的,出现错判由相应的部门纠正即可,甚至都争议的问题也不易直接界定为错判,但是,如果是隐瞒事实与证据,法官明显帮助另一方获取证据,或者故意错误定性等等就应该认定为枉法裁判,应该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从而纠正错误的判决。
最后,错判的法官与案件一般没有利害关系,枉法裁判的法官往往存在利益交易。如果没有背后的交易,法官是不可能枉法裁判的,从已经查处的案件看,贪赃枉法与枉法裁判紧密联系,都是在受贿或者受到某种影响后,才明知故犯作出的枉法判决,枉法裁判应该零容忍,但难点在于背后交易的查处,所以,对于那些被实名举报或者经常出现错判的人,应该进行专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