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十七)审理~程序

审理部门接到稽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一、确认审理的主体。

一是由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二是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

三是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二、退回稽查部门补证的情形。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三、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辩。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五、组织听证。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六、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七、移送司法机关。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八、审理的时间。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以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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