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巴塞尔协议体系说到金融科技公司
本简析基于作者投资业务经验撰写,选用方法与核心观点如有不妥,还请读者不吝赐教。简析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所在机构观点无关。
昨天认真学习了一下某峰会的几篇讲话精神。对其中一篇有关巴塞尔协议的观点做了些浅薄的思考,大体如下。
关于巴塞尔协议体系的浅显理解
众所周知,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是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信用创造和传递体系。这个体系如果想要长期稳定运转,至少要遵守如下几个重要准则:
第一,信用创造的根源权力在独立决策的中央银行。这个央行可以进行独立但错误的决策,但开枪权永远都不应该交给具有天然通胀倾向的政府或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
第二,商业银行负责直接创造信用,但这种创造信用的能力必须是自我收敛的。即商业银行体系在任何时点都不应该通过自我循环和产品创新具备无限创造信用的能力。这种能力只属于奥林匹亚山上的众神,什么时候央行发现商业银行体系具备了这种能力,就应该毫不犹豫的立刻斩断商业银行企图通往上天的阶梯。
商业银行体系在最大化盈利的驱动下,是具有自我膨胀倾向的。因此在商业银行业只经营存贷汇兑业务的早期发展阶段,人类发明了准备金制度来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加入到了实质创造信用的体系中来,同时商业银行自身也通过证券化、衍生品等工具将信用创造对应的信用风险挪出表外或转化为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形式风险。而在资本端,银行也在不断探索会计准则边界的尝试里开发了越来越多品种不同的混合型资本工具以拓展自身规模。
在一次次转化为系统性风险的风险事件冲击下,人类开始采用一版又一版的巴塞尔协议对整个实质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机构进行监管,以增强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从几版协议的演进上来看,核心思路是没变的,即以拨备抵御可预期风险,以资本抵御不可预期风险。大体的发展方向是两个:一方面是把银行业经营的各种风险纳入全面管理,并争取做到更为精确的计量和资本损耗管理;另一方面则是把各类资本工具进行分层管理,体现其合理的资本增强功能。
换句话说,巴塞尔协议体系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将各种具体风险形式全面纳入资本管理体系的方式,来达到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健。
在资本充足、外部监管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之后,现在又添上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另一堵承重墙。
银行业的业务领域越来越复杂,巴塞尔协议体系作为一种有效维持系统稳定性的解决方案,是人类用血泪经验堆砌起来的完整架构。在没有新监管架构之前,仅仅因为“这一体系因应商业银行体系发展越变越繁复,导致某些局部领域发展慢了一些”这种客观现象,这不是废除整个有效体系的合理理由。
面对金融科技公司,我们应该思考什么问题
那么在存贷体系中金融科技公司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金融科技公司的强项在于可以以极低成本发现信用需求,同时由于掌握海量数据和强大分析能力,在甄别小微信贷信用风险上的能力远远强于传统商业银行。由于金融科技公司扮演了行业性超级入口的角色,在零售型小微信贷领域,任何单一商业银行都不具有与单一金融科技公司直接抗衡的力量。(当然你可以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但你也确实无法击败它。此外,信贷业务上商业银行也是有具有战略优势的传统阵地的,在大额对公业务和抵押信贷这些非零边际成本领域,商业银行就有着无可比拟的相对战略优势)。
金融科技公司在信贷业务中扮演的的核心角色是信用创造的领路人,但这种信用创造并不通过其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完成,而是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或创设金融产品完成的。这种新兴商业模式中最精妙的一点是金融科技公司在大量业务中实质承担了风险并获取了超额收益,但在会计上又不将对应资产放在表内管理,而是直接将资产“放置”在合作机构的表内或SPV中。由于风险是一种基于同业互信的承担模式,从会计上甚至不能被认定为风险性收入,这也是估值上区别金融机构和科技机构的重大分水岭之一。
毋庸置疑的是,经过几年市场的充分竞争,剩下来的金融科技机构在信用风险管理领域的能力都非常强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良表现的均值,但不良表现的方差是否可以同步得到降低,市场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3sigma之外的“预期外”损失则是需要充足资本来进行消化掉的。
在同一家机构利用自身资产负债表放贷的模式下,超额收益不断滚存,并不全额抽走。这些积累下来的滚存资本可以用于覆盖特定时点出现的预期外风险。但在新的商业模式下,资本金实际是由金融体系中认购次级或平层持有资产的机构承担的,而整个体系的大多数超额收益则被金融科技公司吃掉了,主要体现为金融科技公司当期的服务费口径下的收入,和原始资产不可预期的风险部分进行了有效隔离。从体系的角度上看,如果不良表现的方差不能被充分压低,整个体系由于被抽走了历史积存的超额利润作为缓释剂,系统不稳定的程度是提高了的。
但回过头来看,中国的零售信贷金融风险尚未到全面爆发的时点,今年疫情期间作者高度担忧居民可支配收入下滑带来零售信贷风险整体爆发。而逐渐进入后疫情时代之后再看,这种担忧有幸并未成为现实:原本我国由于放贷标准高,居民信贷的基本面就远好于以房贷为代表美国金融危机前和以卡贷为代表的东亚卡债危机前。疫情后我国政府通过各种非市场化手段让整个经济及居民偿付能力的恢复力度也是相当明显的,从对个别显著性样本的调研来看,目前居民信贷整体不良水平已经恢复到了接近疫情前的状态。
因此,即便知道系统存在不稳定的因素,金融科技公司间接生产出的信贷资产仍然是现有市场里性价比最好的资产类别之一。广大金融机构作为囚徒困境的参与者,在没有看到任何乐曲停下来的迹象前就拒绝参与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是一种杞人忧天式的自杀性经营决策。这也是市场中的机构必须要时刻面对的无奈选择——只要你还在舞池里,愣愣站着一定是最傻的选择。能做的事情其实只有一个:时刻盯着DJ的动作,一旦确认这是最后几支曲子,就提前找好场子的出口在哪里。
目前监管强调的“不做信用中介,要做信息中介”要求更像是给金融科技公司的一个形式改造指南:你在合规形式上改造成信息中介的样子,我就当你并不是个创造信用的机构,先以“管管隐私信息、管管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形式”等敲边鼓的路子让你先跑跑看。
但到了具有上万亿元在管资产体量,合作对象遍布各类银行和非银机构,如下抽象出来的问题至少是值得被充分讨论的:
1、法律形式上并不直接放贷,但通过与金融机构各种方式合作,实际承担信用风险、赚取超额利润的商业模式是不是需要被归类为某种实质创造信用的商业银行模式?
2、现有合作机构开展业务的资本约束是否足够?这种共同创造信用的模式是不是会引入现有体系没有充分考虑到的风险,需不需要将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实际承担信用风险并获取超额利润的业务模式纳入资本管理体系?
3、这一创造信用的模式中,存不存在某种资产和资金两端均在“表外”,即完全独立于任何资本约束的商业模式存在?在这种模式里,链条上机构在风险上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否足够稳定?
4、当金融科技公司以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挺进一个古老的放贷行业时,趋之若鹜的股权投资人应该是更从金融角度还是更从科技角度出发才能更好的对一家公司进行定价?当然更基础的一个问题是,究竟哪些业务和对应产生的收入利润才应该被视为是“科技的”?
One more thing
无论如何,抨击巴塞尔协议确实是一个不好的例子。让我想起了很早以前在打辩论赛的时候背过这么一段黄执中的辩词,双方交锋的观点是“科学发展是否应该有伦理界限”,挺应景,分享给大家:
“所以我们至少可以知道的是,从古到今,有一些伦理的核心是无论如何都不会改变的,虽然它外在显现的形式可能不一样。什么核心?比如说不得存有恶意,不能隐瞒,不能欺骗,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尊重隐私,比如说正义!----这些东西是不会改变的。只是这些东西在每个时代的认知可能不一样,我们不否认像伽利略,像哥白尼这种荒唐的例子是我们以前踩错刹车了,虽然他们心怀善意,可是踩错刹车了,可是我们要知道----踩错刹车,不代表没有刹车啊!因为就算踩错刹车顶多我们来得慢了一点,可是没有刹车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大家比我更清楚。我们今天怕的,是怕对方太急了。他怕我们慢,所以要把刹车给拆掉----这个很危险。”
其实,我们做金融的蝼蚁们,也可以偶尔问问自己,“金融业发展是否应该有巴塞尔协议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