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库确认收入适当性探讨

某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为在商品交付购货方并经其对商品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客户签收单据确认时间较长,一般当月发货次月才能收到对方的签收回执,甚至部分签收回执超过两、三个月才能回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公司认为通过客户签收确认单更无法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且在操作中更容易被人为操作,而且根据公司历史销售情况统计,公司产品退货率极低(低于主营业务收入0.5%),签收滞后并没有影响公司销售收入确认与收款。
        从企业经营的实质来看,若严格遵循现行收入准则表述的收入确认条件,在某些情形下会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公允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层面无法协调起来,扭曲了经营实质和行业特点,在实际业务操作层面难以执行。故在实务操作中,为便于财务确认,公司按照发货出库,根据销售明细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问:公司上述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出库确认收入,指企业完成商品出库并交给承运人后,在客户尚未确认收到商品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实现。按照现行收入确认准则严格衡量,出库确认收入并未完全遵循收入准则,某种程度上偏离现行准则,未能匹配现行收入准则表述的“将风险和报酬转移至购货方”,并不完全符合现行收入确认条件。
        如果收入确认采用的是销售商品模式,则必须等到标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确实已经实际转移给客户之后,并且符合其他四项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而不能仅仅依据“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具有合理的可能性”即确认收入。如果“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采购合同和实务操作判断,公司产品于发出货物并经客户签收后,产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才完全转移”属实,则必须取得关于客户已经签收该批货物的证据,作为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因此,除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取得签收单之前即取得客户已经接受该批货物的证据(且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不低于签收单),否则还是只能在实际收到签收单时确认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下,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与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取全部经济利益。根据新准则的定义,更是难以在发货出库时点即确认收入,在实务中,很难在发货出库时点即表明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取全部经济利益,故在新收入准则下,在合同无特殊约定情形时,一般仍以客户签收作为控制权转移的标志。
        实务中,面对客户验收时间与出库发货时间间隔较久的情况,尤其是部分客户主观原因造成的验收或签收延迟,一般建议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验收回执的催收力度或者从合同验收条款等方面进行规范。当然在审计实务中,如果出现少部分客户长期未验收导致挂账发出商品情形,我们一般会了解客户长期不签收的原因,同时结合合同、付款情况等情形判断是否应确认收入或者确认资产损失。
        我们认为,如果是非上市企业,在符合行业特征和企业经营实质的情况下以发货出库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并不会造成太大问题,但作为拟ipo企业,以发货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将面临审核质疑,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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