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通风

事故通风的排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事故排风量可以由房间中设计的排风系统和专门的事故通风系统共同承担。
事故通风的吸风口应设置在有毒气体或燃烧、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方,对事故排风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事故通风的排风口应尽量避开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方,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如果排除的是可燃气体或蒸汽,排风口应距离可能溅落火花的地点20m以上。
事故通风的风机可以是离心式或轴流式,其开关应分布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位置,若条件许可,也可以直接在墙上或窗上安装轴流风机。排放有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风机应选择防爆型风机。
事故通风只是在紧急的事故下应用,因此可以不经净化处理直接向室外排放,而且不必设置机械补风系统,可以由门、窗自然补入空气,但应注意留有空气自然补入的通道。

设计要求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电容器室、氧气、乙炔气瓶库、汽车保养间的充电间、电瓶修理间、射油泵间、燃油附件间及喷漆间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排湿系统合用,并在事故时,必须保证足够的排风量。
(2)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3)事故排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
(4)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电缆隧道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量应按隧道断面风速0.5~0.7m/s计算,并采用自然补风,进、排风口高度距室外地坪,分别不低于2m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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