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辩护策略的逻辑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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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进步以及法治的完善非一日之功。或许等到那一天,你的当事人已经成为牢中囚,刀下鬼了。
律师是要为权利而抗争,追求公平正义,但时刻都不能忘记你的当事人,他才应该是你确立辩护策略的逻辑基点。套用一句比较庸俗的话,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不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律师也都是在耍流氓。
正文
普遍意义而言,辩护人在具体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可得的诉讼利益与公平正义,与案件的社会价值和意义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但我们也注意到,司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并不都按应有之意理解和适用法律,都会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或多或少会受到司法机关所确定的具体司法政策和工作目标的影响,甚至其中还会夹杂个人利益。而且法律上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法治的理念也必受到所有人的信奉。如此而来,为当事人争取到可得的诉讼利益与公平正义,与案件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之间就会存在冲突和矛盾。
如案件事实和证据上存在问题,继续诉讼下去当事人有可能获得无罪的结果,但当事人认罪则会早日恢复人身自由,免受漫长诉讼之苦,是让当事人获得眼前唾手可得的利益还是鼓励当事人为追求公平正义而战斗下去?
又如案件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是违法,公诉人提出如果不纠缠程序问题,可以建议法官轻判,是接受该建议还是死磕到底?
再如现有制度和规定存在不合理,是从应然的角度展开辩护,还是从实然的角度,在既有制度和现有条件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是着重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还是着重考虑通过案件推动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
这些都会涉及到当事人现实可得利益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冲突。当出现这些冲突时,就涉及到律师确定辩护策略的逻辑基点。
我以为,既然律师是因当事人委托而获得辩护权,所有的行为应当围绕让当事人获得利益而展开,以当事人能够获得在现实利益为准并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不应该把代理案件作为实现自我理想和抱负的机会,追求心中的公平正义而置当事人现实可得利益而不顾,更不能去追求案件所带来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正如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在写给年轻律师关于职业的建议和忠告中提到:积极辩护不是为了使你自我感觉良好或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胜诉。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而不是通过案件的辩护来展示自己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或许会有人认为,这属于典型的庸俗主义和实用主义,抱残守缺,鼠目寸光,屈从现实,没有理想和抱负,没有担当,没有推动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勇于自我牺牲的精神。
对我个人而言,从来都不否认通过个案是推动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有效路径,而且实践中的例子比比皆是。只不过认为,作为具体案件的辩护律师,不能自我感觉良好和充满道德上的优越感,不能有身负天下苍生重任的使命感。
因为在很多时候,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需求与你心中的天下苍生,社会意义和价值风马牛不相及,你可以为此而牺牲,但不能拉你的当事人垫背。当事人没有这样的义务,你也没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实践中,以一种高屋建瓴、气势磅礴理想化的辩护,让当事人失去了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斯伟江律师在其文章中打的比方:中国的刑辩律师,原本是公检法三缺一拉来搓麻将的,但规定律师不能胡。例子很形象。但我也看过有人接下去的段子:岂止律师,桌上的其他三人不也一直牢骚满腹。公安会说,只有我打牌给别人吃,从来吃不到上家的牌;检察院会说,我吃了好牌又怎么样,最后胡牌立功的都是公安;法院更惨,公安打给检察院吃,检察院叫听,然后大家一起抬头等着法院点炮,法院黯然说,你觉得我想点炮就能点炮吗?场面一度尴尬。
社会的进步以及法治的完善非一日之功。或许等到那一天,你的当事人已经成为牢中囚,刀下鬼了。这不仅让我想起电影《芳华》,时代大背景下小人物的喜乐哀愁,谁也逃不过哪个圈。律师是要为权利而抗争,追求公平正义,但时刻都不能忘记你的当事人,他才应该是你确立辩护策略的逻辑基点。套用一句比较庸俗的话,不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不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律师也都是在耍流氓。
作为辩护人,如果当事人的利益与公平正义,与案件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紧密相连,恭喜你,可以大展宏图,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施展自己的才华和抱负;但如果当事人的利益和自我选择与公平正义,与案件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发生矛盾和冲突,也奉劝你,你不是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适时的隐忍甚至是委曲求全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因为你忠实了当事人的利益,做了一名辩护人最应该做的事情,牌胡不胡不重要,当事人得到了实际好处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