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为什么刑事合规现在这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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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合规被一些专家和学者介绍和引入到国内后,逐步成为了学术研究和理论实践的热点,尤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后,刑事合规以及刑事律师把刑事合规作为新的业务发展方向变成了是一个相当火爆的话题。给人如果刑事律师不去研究、不去开拓刑事合规业务就会落伍的感觉。

但刑事合规主要是在刑事法领域内对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而企业及员工经营管理中合规问题却涉及到方方面面问题,企业不合规的风险除了刑事法律风险外,还有行政和民事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企业涉嫌犯罪触发刑事法律风险,和自然人犯罪不同的是,都是建立在企业及员工经营管理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典型的法定犯。企业合规包括刑事合规首先是遵守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等对企业及员工经营管理行为的规制,而不是抽象和空洞的谈对刑法相关规定的遵守。

     单从刑法对有关罪名的规定,是无法准确界定和明确对企业及员工经营管理行为规范性要求,都得援引或参考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中的具体规定。因此,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需要的具体知识储备方面,刑事律师并不比专门从事金融、证券、税收、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等业务的律师有太大的优势。

     刑事律师虽更为熟悉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更为了解刑法中相关罪名的规定,但不一定对企业及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政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等都全面知悉和掌握。那为什么刑事合规很火,并且主要是刑事律师在致力于开拓企业合规业务?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最为关注和重视的法律风险,以刑事合规作为切入口开展企业合规建设更能引起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兴趣。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判处以罚金外,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判处刑罚。换一句话说,企业一旦涉嫌犯罪,并不只是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企业经营管理者包括企业的高层人员也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存在被认定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可能性,面临“坐牢”的直接风险。

虽然马克思曾说:“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但由于刑事法律风险相较行政和民事法律风险而言,由于刑事处罚的严厉性和残酷性,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最想规避和防范的法律风险。所以给企业经营管理者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讲刑事法律风险,讲要重视刑事合规,是最能打动他们并能够让他们最感兴趣,比平铺直叙地讲企业合规更能够开拓市场,获得业务机会。

     二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实行的是“同一原则”,如果企业有良好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用作企业出罪的抗辩事由,在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具体实施犯罪活动的员工之间构筑其防火墙。

根据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企业员工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要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除了职务和经济要素外,还要求企业员工实施犯罪的行为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因此,并不是企业员工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并且客观上为企业带来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能够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只有体现单位意志的才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如果企业有完善和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禁止和反对企业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不合规行为,企业员工的犯罪行为即便客观上是为了单位利益,但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个人的行为,而与单位的整体意志无关。这一点,对企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最具有吸引力的。

因为即便企业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主观上并不想不合规经营,也在日常管理活动要求企业员工要守法经营,但却不能完全避免企业员工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如企业员工会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去实施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为了尽快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注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要求。这些都是发生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而且客观上夹杂有企业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或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就需要用完善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来证明这些员工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监督管理过失责任。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价值就不仅是企业防范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不合规行为的需要,而且会成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免除企业及企业高层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

     不管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是防范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合规行为的需要,还是成为免除企业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企业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都不能只是形式上的,仅具有装饰的作用,必须是实质的,真正能够起到作用。

     在这一方面,刑事律师因更具有实质判断的思维模式,更倾向于从实质层面考虑问题,相比其他主要从事其他业务的民商事律师而言,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就更具有优势,更能让企业合规建设具有实质作用而不是流于形式。防火墙要真正能防住火,而不是只起到摆设和装饰的作用。

     最后,笔者想要指出的是,企业刑事合规虽然现在这么火,未来可能会有巨大的业务市场,但刑事律师在开拓刑事合规业务以及具体从事刑事合规过程中,还是要注意执业风险的防范。尤其在帮助企业构筑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具体实施犯罪活动的员工之间防火墙时,一定要对企业的基础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判,不能够帮助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去规避刑事法律风险,否则,有沦为“共犯”和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风险。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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