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文_吕心为

大家好,我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心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智力或者精神残疾的成年残疾人,亲属一般都不会想到要主动去法院申请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在出现保护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使成年残疾人民事权利或者处分成年残疾人财产等法律行为受到阻碍的情况时,才会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到法院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本期依托具体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相关法律程序。

【案例】

温州市某县的黄某与林某夫妻俩生育了一女五子,其中次子黄某佐于1962年2月5日出生,先天性智力残疾,一直未婚,没有子女,日常生活由父母及兄弟照顾扶养。

父亲黄某于2004年9月8日去世。2016年,黄某遗留下来的老房子被政府征用拆迁。政府安置拆迁地基时,由于涉及到法定继承及遗产分割问题,需要黄某的全部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同签署办理有关手续,而次子黄某佐智力残疾,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其家人就于2016年4月到残联申领了残疾人证,黄某佐被评定为智力一级残疾。但是,其家人提供了残疾人证后,相关办理部门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并告知他们须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才行。

于是,黄某佐的大哥就于2017年5月向当地的县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某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由其母亲林某为监护人。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评定:1.黄某佐诊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明确;2.黄某佐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黄某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有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近亲属申请宣告黄某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黄某佐没有配偶,其父亲已经去世,林某为黄某佐的母亲,愿意作为黄某佐的监护人,确定林某为黄某佐的监护人,并无不当。之后,法院判决宣告黄某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林某为黄某佐的监护人。

其家属凭借该份判决书,顺利办理了拆迁安置手续。

【案例解析】

可能很多人会纳闷,既然家属已经到残联办理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写明智力或者精神残疾,就应该足以证明该残疾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什么还要通过法院来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呢?

其实,残联办理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法院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行为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一,两个行为的法律效力不相同。残联办理的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以及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但只能在规定的领域内使用,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能直接用于证明公民有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院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则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代表国家向社会宣告了一个公民是否具备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可以直接用来认定一个公民有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二,两个行为所适用的鉴定标准不一样,评价的范围也不相同。办理残疾人证评定智力、精神残疾等级时,评残机构是根据2010年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主要是从医学方面进行评价;而法院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时所适用的标准是2018年司法部《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主要是从法学方面进行评价。

【知识问答】

问题一: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到哪里去申请?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由被申请认定的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申请人也没有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

例如,有一个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居住在不同的两个县,该民事案件是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在诉讼中,被告方的亲属提出被告有精神障碍,要求法院宣告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时,被告方的亲属应当另行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认定申请,而不能在审理原案件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提出认定申请。

问题二:谁可以申请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是该公民的近亲属,也可以是该公民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提出申请的人,在案件中的身份就是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问题三:被申请认定的人怎么应诉?

要求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必须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不能自己参加诉讼。

代理人首选由近亲属(申请人除外)担任,愿意担任代理人的近亲属要主动联系法院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果有多个近亲属且互相推诿的,法院有权指定其中一人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以上人员都没有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的,由谁担任代理人,法院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问题四:法院怎么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没有事实根据,也就是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被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一方拒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法院将会判决驳回申请。

而对于有事实根据的申请,也就是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被申请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经审理后就会作出相应的判决,宣告该公民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在申请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也有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法院将会一并判决指定监护人;如果在申请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没有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则法院不会一并判决指定监护人,后续如果还需要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可以另行向该法院提出指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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