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合伙合同”的实务要点(上)

1周前

一、合伙的概述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合伙人一般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依照法律规定对外承担有限责任。[1]
合伙通常分为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两者的区分标准有几点:
①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民事合伙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事合伙以营利为目的;
②是否具有组织性,二者虽同样基于合伙协议而设立,但商事合伙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并且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③组织是否具有持续性,民事合伙可以是临时性的,当合伙目的实现后,可以根据合伙人的约定解散或者继续存续;商事合伙像公司一样,在登记的经营期限内长期存在;
④商事合伙一般由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外观形式表现为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并常被拿来与有限公司进行比较。民事合伙原体现为《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现在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
《民法典》新设立了几种有名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等。合伙合同与我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由合伙协议或事实合伙关系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将其设立有名合同可谓是应趋势而为。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七章规定了合伙合同的设立、解除、终止、出资和分配收益等,内容上与商事合伙基本相似,都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优先。除了没有设立经工商登记的组织外,立法原理和规范内容大致相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对合伙合同作出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沿袭了《民法通则》对于个人合伙的人合性和损益共担原则等特点。第二十七章的整章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如何签订规范的合伙合同、经营合伙组织提供了法律指引。

二、实务问题

实践中,法院常遇到合伙关系是否有效设立、案由如何确定等问题。《民法典》将合伙合同设为有名合同有助于法院从合同法特别规定的角度来准确判断案由以及合伙关系的设立、合伙合同的性质等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其实我们也可以从以往的司法实践得到启发:

【问题一】合伙人未签订合伙协议或者无有效书面协议情况下,如何确认当事人成立合伙?

(2015)民申字第1223号

最高院观点:虽然再审申请人陆某伟与被申请人刘某厚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书面合同关系,但陆某伟没有证据证明是其委托刘某厚支付购买案涉矿山的款项,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多年来向刘某厚支付工资,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陆某法代理陆某伟对矿山进行投资、管理,矿山一直由刘某厚经营、管理,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案例评述:该案中最高院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的情况,首先通过分析,排除了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或者劳动雇佣关系。其次,从双方合作的内容,概括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特点,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故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生活中其实还有很多在朋友之间、情侣(后成为夫妻)之间、上下级等关系中,出现的起初口头约定为合伙,后一方改称出资款为赠与财产或借款的例子,若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很容易引发诉争,也可能在明晰法律关系以及案由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故建议合伙人在建立合伙关系时,依照法律指引,规范签署书面的合伙合同,明确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问题二】签的是其他有名合同,但实质内容和履行情况均体现为合伙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2017)浙10民终2455号

二审法院观点:被上诉人一审虽以委托合同关系起诉,但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核心是要求上诉人返还投资款4833000元,一审法院审查后认定双方存在合伙投资关系,一审法院认定的合伙关系并未改变被上诉人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可径行作出实体判决。而且,被上诉人一审诉请及事实理由均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判断,应以双方主张或认可的权利义务内容为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提出的法律关系名称为标准,故不论被上诉人提出的法律关系名称是“委托”或“合伙”,并不影响法院依据其主张的权利义务内容或查明的事实作出实际的认定。

案例评述:本案中,被告坚称是原告委托其以其名义进行投资,从而导致立案时案由有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是原被告合伙向房地产公司进行投资,在发出传票时即已更改案由,并在庭审辩论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但在判决书中未清楚分析变更案由的原因,被告从而不服上诉。

法院在确认纠纷类型时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权利义务内容为判断标准,发现错误时及时释明和按照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由于合伙合同在当时属于无名合同,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只能够从法律关系展开分析,难以让当事人直接、清晰地从判决书中理解其所签署的合同的实质性质。

三、小结

虽然《民法典》已将合伙合同予以“有名化”,但从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可以看出对合伙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合同名称,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的请求和事实内容进行综合判定。但无疑,《民法典》新设合伙合同的合同类型符合商事经营和司法裁判的需要,为人们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指引。下文将围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有关合伙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并就新规定对合伙关系认定和对合伙纠纷处理所产生的影响展开论述。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参考文献:[1]王利明.论民法典对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规范[J].甘肃社会科学,201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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