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趣谈:怎么样的律师最受法院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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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律师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当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广博的知识储备,同时也擅于保持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关系,如此才能受到法院的欢迎和尊重。

笔者在司法机关工作多年,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律师,对此感触颇多,认为一个受法院欢迎和尊重的律师,应当具备如下方面的综合素质。

一、切实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律师

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和评判着律师执业的各种行为。有关部门对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已经进行了明文规范,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能得到当事人与法院的认可。其中,律师是否勤勉敬业,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能够给司法人员留下比较直观的印象。

(一)敬业勤业,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更能得到法院的欢迎和尊重。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从接受当事人委托起,律师应当勤勤恳恳,尽心尽力去为当事人争取其应享有的权利。讲究敬业,这是各行各业都推崇的,律师行为同样不例外。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接触过很多敬业的律师,其细致、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让人称赞。即便是法律援助部门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这些律师仍然能够做到事必躬亲、认真负责。

与之相反,在这一点上,某些律师却相形见绌。如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其到法院签收起诉书及出庭通知书等材料,这些律师直到法院开庭仍然没有去签收,更遑论去法院阅卷,提交证据了。

当然,也许这些律师可能认为案情简单,收起诉书、阅卷都没必要了。但是站在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角度来看,律师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敬业勤业的要求。对于法院的司法人员看来,这样的律师显然不能称之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

此外,由于这些律师的不作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的拖延甚至实体判决结果的变更,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意伤害案,案卷中赔偿协议、谅解书等材料的不足可能导致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或者被告人失去判处缓刑的机会。

(二)严格遵守法律,坚持原则不动摇。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讲事实、讲法律、讲证据,即所谓的法言法语,而不能主观臆断,偏离事实说法律或者偏离法律说事实,或者将各种非法律的因素带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导致案件审理的非理性因素出现等。

一个优秀的,受法院工作人员尊重的律师必然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其说的每一句话,发表的每一个意见都紧扣事实,紧抓法律规定。这样的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都是很有利的。原则性强也是律师受人尊重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其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既不受公诉机关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

在实务中,有的辩护律师完全依被告人意见行事,毫无原则性可言,当然不能得到法院工作人员的欢迎了。如在一个被告人具有前科,且构成累犯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作罪轻辩护的同时,仍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在法官提示辩护人累犯是不可能判处缓刑时,其仍在被告人的要求下坚持这一观点。

这样的案例很多,很多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忽视了自己的独立诉讼地位,完全成为被告人的传声筒、发言人,而不管证据、法律和事实。这种现象应当值得我们深思。

二、注重个人修养的律师

律师待人接物,为人处世中所展现出的个人涵养是律师给人的第一印象。一个注重个人修养的律师,必然是一个尊重他人,善待他人,同时又对自己严格要求,工作认真负责的人。这样的律师自然会得到当事人、法官等的欢迎和尊重。具体而言:

第一,要注重个人形象与举止。

律师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自己的个人形象与举止,因为这关系到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等人员对自己的评价与认同。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整理自己的着装,尽量穿正装,至少也要穿着整洁、规范;对于服饰、发型、佩饰等的规范,可以具体参考礼仪方面的学习,总之要在整体形象上给人以愉悦的感觉。在言谈举止方面,要在举首投足间给他人以文明的形象,要尊重他人,善待他人。如庭审要按时到达,有特殊情况要提前告知,并取得对方的谅解等。

第二,对当事人要尊重与勤业。

一个优秀的律师在与当事人相处过程中,必然是一个得到当事人充分信任与理解的律师。充分信任与理解首先源于律师的言行与工作态度所展现出的专业、负责精神。其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感同身受,仔细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去伪存真,从当事人的描述中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其兢兢业业处理当事人交办的事由,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

第三,对法官与庭审充分尊重。

司法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作为居中裁判,定分止争的法官,其本身就应代表法律、代表公平正义。

面对法官与庭审,律师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与信任,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治的原则本身。律师对于法官的尊重,应当体现在整个案件办理程序中,特别是庭审程序中。如庭审程序中律师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提问、发言应当得到审判长的同意等。

在实务中,部分律师的做法就是极为不妥的,甚至可能涉及到蔑视法官和藐视法庭。如在庭审中,审判长询问律师是否在庭前阅卷,律师则回答法官无权询问他这个问题;极少数律师,当庭辱骂法官或者喊口号质疑庭审不公等。

第四,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也能够表达充分理解与尊重。

除了法官,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接触最多的恐怕就是书记员了。律师的表达方式,言行举止所展现出的素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自己与书记员这类司法辅助人员的关系,从而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那些受法院欢迎的律师往往特别注意自己的工作细节,如庭审前提前将辩护词、代理词电子版交予书记员,同时在庭审中也会注意自己发言的语速,必要时对当事人回答的内容进行整理,以方便书记员记录。

与之相反,部分律师对于法院的书记员表现出不尊重的态度,常常是导致律师与书记员工作配合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有些律师说话态度生硬,约定好阅卷、交材料等工作时爽约等,往往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负面评价。

笔者在法院做书记员期间,就曾碰到过个别这样的律师,其不理解书记员的工作,不尊重书记员的劳动,结果往往在法院有了负面评价。

三、法律专业工底扎实的律师

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素质是一个优秀的诉讼律师成功的必备条件之一。律师,是专业型人才,法律专业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其事业的成功与否,也关系到其事业的前途与命运。

如果律师代理案件后,当事人给予的评价是水平高、够专业,必然会影响到其今后案源的开拓,事业的发展。水平高、专业型律师在庭审中也必然会受到法官的充分重视和尊重。律师专业功底的高低除了体现在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上,也反映在整个庭审过程中。

第一,庭审前,做好扎实的庭前准备工作。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法庭开庭前要做许多庭前准备工作。这些工作成果的高低,影响到后续的法庭审理活动,甚至案件代理的成败。

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律师需要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所代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指导当事人搜集相关证据,对于部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但可能存在灭失、毁损风险时,也要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律师则不仅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而且要及时通过阅卷、会见嫌疑人等方式,掌握本案的更多信息。在掌握了本案有关信息后,律师需要对相关证据、案件事实、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整理出案件的争议点,即案件的主要争议问题。找到关键问题点后,律师还需要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调取有关证据、运用分析推理等多种手段论证该争议问题,找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方案。

此外,律师还需要提前考虑到,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争议点,并提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庭前准备工作中所取得的工作成果,既反映出律师的责任心,也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性。

第二,庭审中,律师对于诉讼程序的掌握,提问、发言是否到位、简洁,质证、辩论是否言之有理,紧扣争议问题等都能够充分体现一个律师的专业性。

有的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在就每一份证据质证时,又提出辩论意见,导致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含糊不清,经法官提醒后仍不注意改正;有的律师在提问环节,不注意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发问,而是拐弯抹角,东拉西扯导致案件审理人为拖延;有的律师,发言或者回答,不简洁,模棱两可;还有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不能围绕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辩论,而是多次重复已经表达过的观点,或者观点含糊不清,甚至前后矛盾。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是检测其能力的一个重要考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对其专业性的评价。

第三,庭审后,要及时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与法院有关人员进行沟通。

庭审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律师工作的完结,庭审后律师也要及时关注案件的最新进展动向。对于有需要进一步调解或者退赔、退赃可能的,要及时跟进处理。对于有新的证据出现,导致案件审理进展发生变化的案件,也要及时妥善应对。必要时,律师也需要重新出具新的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申请再次开庭等。

来源:综合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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