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最高院

打开腾讯新闻,查看更多图片 >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
——埃德蒙·伯克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为确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维修,发承包人通常会约定,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资金,即质量保证金。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肯定和否定的意见皆有。
本期,我们选取最高院的一则案例,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分析。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一、2013年,虹都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灌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并约定按工程款的1%预留质量保证金。
二、2018年,灌区公司因与虹都公司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灌区公司主张要求虹都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返还质量保证金,并确认其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虹都公司则主张质量保证金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四、本案经过多次审理,一审法院驳回灌区公司对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二审法院和最高院均支持了灌区公司的前述请求。
核心观点
建设工程价款是指建设工程过程中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工程款,虽然质量保证金旨在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承担维修义务的功能,但其是从工程款中预留的部分,本质上仍然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实务分析
一、质量保证金来源于工程价款,且最终或将返还给承包人,应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的,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而该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或将由发包人返还给承包人。
显而易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来源于建设工程价款,且若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仍会返还给承包人。所以质量保证金虽具有担保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功能,但其本质上仍属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况且法律也明文规定了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质量保证金显然不属此列。
二、将质量保证金包含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内,符合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旨意。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价款中包含的利润也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这是由于实践中承包人为了竞标获得工程承包权,往往会将利润压得很低,所以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护付出较大工程成本的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若将来源于工程价款的质量保证金排除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本质上会对承包人就利润行使优先受偿权造成障碍,有悖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旨和法律精神。
律师建议
对于承包人来说,为了减轻资金压力,便于行使全部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用银行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作为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类案参考
案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中联润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19)京民终366号]中认为,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额度为竣工结算总价的5%,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24个月)且承包人全部履行其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如上文论述,虽然涉案工程未实际办理竣工验收,但系因发包人责任所致,不应以此作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现本案以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一审审理中质量保证金即竣工结算总价的5%并未达到支付条件,但二审审理期间质量保证金付款期限应已成就,应予以支付。该部分款项的利息应自2019年2月7日起计算。由于该部分款项亦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故亦应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案例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都江堰东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2018)川01民终13711号] 中认为,第一,对于一般分项工程的保修金,案涉补充协议约定,以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在一般分项分项工程二年保修期届满后支付50%且不计算利息。案涉工程于2016年7月29日竣工验收,至2018年7月28日一般分项工程的保修期二年已经届满,东润公司也同意支付该质量保修金,故东润公司应支付一般分项工程的质保金1967871.98元(78714879.38×5%÷2=1967871.98)。另外,上述质量保修金属于东润公司暂扣的一部分工程价款,在具备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保护的范围,故省一建公司上诉提出第一期质量保修金1967871.98元具备支付条件,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东莞晨真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从上述条文规定可见,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该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本案中的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出品 | 刚刚 Lawyers
指导 | 孙俊刚
作者 | 熊照捷、徐远芳
责编 | 何岩、张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