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法典新增居住权规定与抵押权发生冲突,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

我国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制度,从立法本意看,居住权制度,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设立。但是,现实生活中,如发生债务人利用居住权制度,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又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以案例的形式,讲解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将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哪些影响。

一、什么是居住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案例:张三名下有一套房子,看到李大爷没住所,同情李大爷,与李大爷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居住期限自李大爷去世之日结束。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案例分析: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本案中,假设张三用其名下的房子,为李大爷设定了居住权,那么,李大爷自居住权设立之日起,就取得了对该套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李大爷可以一直居住到去世。)但是,李大爷对该套房子并不享有收益权,这也体现了居住权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功能定位。

二、当抵押权遇上居住权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为了确保债权的回收,一般都会设定不动产抵押登记,这也是目前对债权人最为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后,会涉及什么问题呢?

抵押权与居住权设立顺位所涉及的效力问题

  • 1、居住权先于抵押权设立

案例:张三向王五借100万元,拟将其名下的房屋抵押给王五,二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时,发现该套房屋已被设立居住权(期限自李大爷去世之日止)。

案例分析:王五发现该情况后,大概率不会出借100万元给张三。因为,只要李大爷不去世,一旦张三违约时,王五申请法院拍卖该套房屋时,就会面临无法清场的局面。最终,只会导致该套房屋拍卖价格过低,王五债权得不到保障。

  • 2、抵押权先于居住权设立

这也是我们要重点探讨的问题,也是目前法律的空白

案例:张三向王五借100万元,将其名下的房屋抵押给王五。其后,张三为逃避债务,又将该房屋为张三的儿子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期限至张三儿子去世之日止)。

案例分析:假设张三违约,王五申请法院拍卖该套房屋后,发现,该套房子已被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期限至张三儿子去世之日止)。这时,该套房屋司法拍卖成交的概率是非常小的,而王五享有的抵押权也流于形式,无任何实质意义。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居住权与抵押权同属用益物权,在《民法典》创设居住权保证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时,也应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1、当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设立时,抵押权人能够识别到居住权已经设立的状态,对于后续再次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抵押权人利弊的权衡,如其愿意承担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坚持设立抵押权,是其意思自治,法律不加以干涉。

2、当抵押权先于居住权设立时,如不解决好二者之间的冲突,将会对抵押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 (1)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不能再次设定居住权;(该措施得以实施的概率不大)
  • (2)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再次设立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必须做出承诺:同意,一旦抵押权人处分该套房屋时候,居住权人自愿放弃其后续的居住期限,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否则,将导致大量债务人利用居住权制度恶意逃避债务、逃避执行的情况发生。

综上,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设立居住权设立的目的是很好的,但是,也要注意维护好抵押权人(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需要出台相关规定,解决好当抵押权先于居住权设立时,抵押权与居住权二者之间效力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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