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
担违约责任。
Article 597 If the seller could not transfer the subject matter due to its failure to get the ownership, the buyer may rescind the contract and request the seller to bear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hibiting or restricting the sales of a subject matter shall be followed.
出卖他人之物即出卖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是有争论的。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德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即不认可其合同效力。如果将权利人的追认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则属于效力待定的观点。从本条的规定看,我国民法典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认可的。本条的基础是认定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否则,就没有解除合同以及请求出卖人承揽违约责任的问题。即判断合同的有效性时,出卖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不是考虑的因素。
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可以是实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可以是法律上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如取得所有人的授权以处分标的物。权利人的追认是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另一种形式。
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不绝对,本条的第二款就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物的,处分人对于不属于其所有的部分的的处分也属于无权处分的范围。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法律另有规定即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大量共有人财产的处分,法律也只能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做这样的选择,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规定:(1) The mere fact that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 assumed was impossible does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2) The mere fact that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a party was not entitled to dispose of the assets to which the contract relates does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由此看来,承认合同效力系国际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