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合同未付款的怎么处理?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分期付款合同未付款的怎么处理?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rticle 634 The amount unpaid accounts to one fifth of the total price in way of payment by installments, the seller may request the purchaser to pay the total price or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f the purchaser fails to make the payment due 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being interpellated.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If the seller terminates the contract, it may require the buyer to pay a fee for the use of such subject matter.

   “分期付款”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分期付款合同确定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期向出卖人支付的情形”。即至少分三次,一定期限内付清总价款。

分期付款触发条件一是“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二是出卖人要进行催告。三是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在三个条件满足后,出卖人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一是解除合同。 还可以在买受人拒不支付全款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催告的金额应以“应付未付”为准,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支付未到期款项。催告支付的时间应当“合理”。正常情况下,催告一般都会给出一定的期限要求买受人付款,期限合理的,买受人应在给定的期限内付款。期限不合理的,买受人可与出卖人协商合理的期限。

注意,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提出了特别的保护,将违反本法条第一款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情况经买受人请求,可判定约定无效。 只是关于分期付款的约定怎么样才算是“损害买受人利益”呢?

分期付款合同因买受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的, 双方应进行结算。已经支付的价金,出卖人可以扣留,但如果扣留的价金超过了标的物的使用费或标的物的受损赔偿额的,买受人可以请示返还。 如果买受人没有使用标的物,标的物也没有受损而产生赔偿额,出卖人岂不是应当将已收款项全部返还? 这对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就形成了抑制,使出卖人不能从解除合同中获得好处,这对出卖人而言,应好好处理好违约责任的约定问题。

  “标的物使用费”,很多标的物是不能使用的或者其使用即是消耗的如食品、烟酒等。这怎么收使用费?可以使用的如机器设备或工具类标的物等,如果买受人没有使用是否也要支付使用费?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