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证据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证据在诉讼中占有核心地位,可以说整个诉讼的过程都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刑诉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扭转过去以口供为中心的司法程序,并且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而且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也给出了相应可操作的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具体适用证据,依法裁判,严格司法的理念下,要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二,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因舆论,上访,权力干涉等法律之外的因素发生影响。

四,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无论是从公安侦查,调查取证,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是法庭审判,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违反程序的要发回重审,再审予以纠正。

刑诉法证据的种类:

2018年刑诉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021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应当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第七十二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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