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豪掷170万给“女友”儿子购房 身亡后亲儿子起诉返还!

陈凯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首届北京十佳

婚姻家庭法律师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

朱大爷和张大妈均为离异,双方各自有一个儿子。2015年两人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身体不好的朱大爷在南京和张大妈母子一起生活。身为医务人员,张大妈对朱大爷照顾有加,也承担起了他的医疗费和伙食费。
张大妈称,因三人所住房屋面积过小,儿子小张决定购房搬出自己居住,而朱大爷在得知后主动提出帮助小张购房。据悉,朱大爷为小张支付了购房首付款、相关税费、装修款、银行贷款等共计1769673.5元。
2018年初,朱大爷因病回厦门治疗,由居住在此的儿子小朱照顾,也结束了和张大妈母子的同住生活。张大妈称,在此期间一直都与朱大爷保持着联系,自己也想前往厦门照顾,但朱大爷不同意,称等回南京了再由她来照顾。
结果却事与愿违,2019年2月1日,朱大爷去世,小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此前父亲为其垫付的170余万购房款。
关于这笔钱,小朱认为父亲与小张形成了债权债务的无名合同关系,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自己有权向小张主张返还债务。
小张则称,朱大爷本身因离异和身患疾病的原因,情感上很是孤独,在母亲和自己的陪伴下身体和精神都得到很大改善,朱大爷也因此自愿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赠与他,二人之间属于赠与关系。
张大妈也表示,朱大爷曾称以后想和她一起生活,而帮助小张支付房款就相当于交伙食费。并且朱大爷回厦门治疗期间也未向其母子主张过还钱,因此她认为朱大爷的行为是自愿赠与,要求驳回小朱的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法治报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件的两个“儿子”为了要到这170多万的款项,是各有各的主张,比如小张认为这170多万是赠与的款项,所以不应该返还。但是朱大爷的儿子小朱就认为这仅仅是垫付款,应该返还。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赠与和垫付到底是有什么区别,最终又怎么决定这170万应该归属于谁呢?
陈凯律师:从法律上来说,赠与和垫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不同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双方对这个行为的认识和意思表示是不一样的。
 
首先,赠与的认识和意思表示是我要无偿的把财产或者是钱款赠送给你,你接受我无偿的赠送,这个叫做赠与。垫付是你对我有需求,你请求我替你来垫付,我相当于跟你之间产生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我垫付的钱并不是我无偿给你的,我是希望你将来返还的,你也知道将来要返还给我。
所以,赠与和垫付是截然不同的,产生的后果不同,行为的方式和意思表示也不同。
方弘:所以,这笔170多万的款项到底是赠与还是垫付,决定着小朱最后能不能要回钱。如果是垫付款,作为朱大爷的儿子,小朱就会把这个钱要回来,如果是赠与的话,那么小朱可能就要不回这笔款了。朱大爷已经去世,到底是垫付还是赠与,要怎么来认定?怎么来证明呢?
陈凯律师:首先,一定要有一个认识,现实生活中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真实发生的,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法律事实,因为对一个客观事实的认定和探索,要经过第三人,比如说法院、双方律师、审案的法官来进行探索,探索得出来的法律事实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最重要的证据来进行的。客观事实并不绝对等于法律事实。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上的风险,任何诉讼行为都是有风险的。
 
所以,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是垫付行为,没有认定为赠与行为。那么,到底是赠与还是垫付,就要看证据了。而诉讼行为中很重要的一个工作就是分配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就是法官认为应该由谁来证明这件事如果你证明得了,你就成功了,如果你证明不了,你就要承担证明不了所产生的后果,这就叫举证责任。
显然,在本案中,一二审的法院都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老先生女友的儿子小张,而不是他的亲儿子,对小张来讲是非常不利的。他必须证明他说的是真实的,证明不了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作为老先生的儿子是比较有利的,他就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只是如果对方证明不了,他就赢了,如果对方证明得了,他就输了。这个时候,小朱的地位是比较优势的。
所以,关键就在法官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而法官怎么分配举证责任呢?这里面又有关窍,法官分配举证责任,首先是要按照法律来分配。但是,举证责任规则不能穷尽所有的案件。那么,法官就要根据这个案件的事实情况来分配。
 
在婚姻家事案件或者在家庭内部纠纷案件中,法官是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这一点应该说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由裁量,也就是受到法官主观认识的影响。所以,本案在这个法院判的是这么一个结果,会不会换一个法院或者换一个法官,是不是一定是这个结果?我说也不一定!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特别是在家庭内部,很多问题全社会是没有达成共识的,有些人可能认为这个人有理,有些人认为那个人有理。
方弘:其实我们大家也有这样的概念,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案件当中事实上是朱大爷的儿子小朱来主张权益的,他要求小张返还这170多万的款项,那么他要求就应该是他举证,为什么法院会将举证责任倾向于小张这一边?
陈凯律师:这里就有一个举证责任的轻重和程度问题了。朱大爷的儿子在举证的时候,他只要举证说我父亲已经出了钱了,也就是说我只要证明他父亲替小张出钱了,没有任何的合同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定的义务。父亲替小张出钱了,那么小张就应该对我承担返还的义务。
朱大爷的儿子其实已经完成举证责任了,这就转移给小张,小张得证明朱大爷为什么出这笔钱。这对于小张来说,就很关键。当年朱大爷出钱时候的说法,他有没有证据对他来讲影响就很大。
方弘:我们先介绍一下法院审理的情况, 2019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小张返还小朱垫付款将近177万元,小张对此不服就提出了上诉,二审中小张请来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个人都表示朱大爷曾经在公开场合称愿意出一笔钱给小张买房子,还称朱大爷曾多次表示,张大妈和小张把他照顾得很好,感觉心里很舒服,三个人关系也处得比较好。而且,朱大爷还说小张就是他的小儿子。
但是,小朱对于这三位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合理性,在二审当中就提出了质疑,认为其中一名证人关于朱大爷和张大妈之间的关系问题,没有正面的回答,一会儿称两人是夫妻,一会儿又称只是自己理解的。小朱给出的证据是,根据短信记录显示,两人的个性及处事方法是有明显冲突的。小朱觉得张大妈在一审当中也多次陈述,朱大爷把她当成女佣看待,看不起她。所以,其决定不和朱大爷结婚。因此,小朱就认为小张所称的因为有着浓厚情感基础进行赠与并不是事实。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因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在其他的法院可能又是完全不一样的结果,或许也有可能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是吗?
陈凯律师:首先,我要说法院的判决不能说有错。
其次,小张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无论是真的还是假的,因为小朱说小张的证人证言有很多的问题。其实在我看来有没有问题不关键,关键在于小张所提供的这些证人证言都不足以证明小张和朱大爷当年的约定。因为,这些证据都是一些旁证或者说都是一些间接证据。
什么叫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证明这个事情可能存在,而不能证明这个事情一定存在,也就是说哪怕小张的证人证言说的都是真实的,都是认可的,也不足以证明朱大爷和小张之间确实有赠与的约定。
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应该吸取教训:
第一,小张应该要对自己跟朱大爷之间的约定事实有证据,如果有证据,就不至于那么被动了,而不是想当然的认为朱大爷口头说了这个东西给自己,就是给自己的了。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哪怕当年没有任何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去写一份遗嘱或者形成一份法律文件,这就是一种法律意识。所以,小张在法律意识上需要加强。
第二,朱大爷可能也需要注意自己的法律意识。因为,朱大爷可能认为反正是我的钱,我给谁了就给谁了,其实背后还会存在这些问题。所以,朱大爷当年也应该通过一份法律文件,比如说应该跟小张签一个赠与协议或者是留下一份遗嘱,对这个事情进行确认和明确,这样就避免了小张将来遇到的一些麻烦。
方弘:应该说朱大爷跟张大妈在一起那么多年,而且张大妈一直陪伴着朱大爷,也难说朱大爷确实想给小张这笔钱。小张确实也如他所说对朱大爷的照顾比较体贴。无论如何,到底事实是什么样,我们现在没法知道,只能以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为准。这也确实提醒很多老年人朋友对自己财产的处置一定要有一个书面的东西,这样才能按你所愿的对财产予以分配。另外,可能小张以为自己拿到钱了,安安心心的,钱就是自己的。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们,钱拿在手里,甚至包括一些贵重的房子、车子,拿在手里也不一定最后就真的属于你。
陈凯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老年人,他们彼此相爱,但是却不结婚。在一些老年人中已经有不婚一族的现象。他们不结婚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担心牵涉到双方子女的继承权,所以不结婚,以为两个人只要不结婚,就没有继承权关系。我的财产就是我子女继承,你的财产就是你的子女继承,很多人以为是这样的。但是,大家别忘了,法律上还有一条规定,如果在死者生前,对于死者尽到了主要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的分得一部分财产,这也是现实中很多家庭虽然是不婚族,但最终还是走上法庭的一个原因。
另外,虽然朱大爷是垫付给了小张财产,但是这个垫付朱大爷从来没有主张过,朱大爷也没有做出主张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委托或者要求任何人去向小张要回这笔钱。这里面就涉及到继承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被继承人或者死者对自己生前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在自己身后,继承人有权去主张这笔债权?
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理论上来讲是有争议的,很大一部分的法学界学者认为,继承人是不能够去主张的。为什么继承人不能够去主张?朱大爷虽然享有这笔债权,但是在他的内心对这笔债权抱着一个可有可无,不主张也不想去索要的态度的时候,法律应该尊重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
所以,在本案中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如果换一个法官,换一个法院,在另外一种场景下去判这个案件的话,也许会判出不一样的结果。
但是,如果没有写遗嘱,委托或者是指定某个子女去把这笔钱要回来的话,要提醒大家的是诉讼有风险,一切都不应该抱有一种青天大老爷的情结,即反正什么事我都不管了,将来国家法律会给我主持公道的,千万不要有这种想法。
 
我们要靠法而不是依赖法,靠法的意识要有,我们要依靠法律,但是对于自己的事情,不能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大觉,应该自己来安排好,这是我给大家的另一点提示。

结语

很多案子有时就如“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不提前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预防纠纷官司的产生,等事情闹到法庭上再想弥补就需要付出更沉重的代价,甚至即便付出代价也弥补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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