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孩跑到他人车里玩窒息 因没锁车家属要车主担责 车主该担责?
杨林峰
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权益保障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据澎湃新闻报道,6月22日,广东广州2男孩无故走入私家车玩耍,因操作失误关闭车门窒息死亡一事持续发酵。据悉,身故男孩家属表示:出事私家车车主有一定责任,"他没有关车门,不然孩子也进不去。"
据悉,事发车车锁已经出现故障已有"一个多月了"。车主陈先生原本准备过段时间年审时一起检修,平时不用车就放心地把车停在自家院子里,从没丢东西,然而从没想到会出现这种意外。
根据警方通报,这起事故,大概是2名男童发现车门没锁,就擅自进入了车里玩,在这个过程中,无意间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
一个5岁、另一个才4岁,年龄太小不知道怎么脱困,在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两个孩子可能在车内有过大声呼喊,然而,良好的隔音效果,加上车主住在4楼,完全是听不到的。
目前,这起悲剧到底该由谁负责,成了三家人共同面对的难题。在车主的家属看来,他们百分百无辜,车就停在自家院子里,你的孩子走到我的车里来闷死了,车不但成了杀害2个孩子的凶器,自己也无故卷入了一场情理的争议中。更何况,其中死去的一个孩子还是亲戚的儿子,另一个孩子,也是同一个族系下的亲戚。
车主陈先生说,6月19日晚,他外出回来后,就把车停在了家门口。车子也已有十多年车龄,开车门的锁时而灵时而不灵的,当天车门就没关紧。
方弘:车主是否该担责,在法律上评判的标准是什么?
杨林峰律师:评判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够请求车主给予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关系,就是要判断车主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上来讲,侵权责任构成主要看三个方面:
第一,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行为;
第二,看受害人是否有实际损失,也就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是否遭到损害;
第三,看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和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否直接存在因果关系。
这两个孩子不幸身亡,生命权受到损害,受害人确定有实际损失。并且,车主如果锁车了,孩子就不会进去,这种因果关系从日常的经验法则也完全可以判断出来。本案符合第一、第二两点是不言而喻的。判断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行为,就是车主不关车门的行为是否有过错。
一般情况下判断过错行为是看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假如在公共道路的人行道上停车,没有停车泊位而停车明显不对,这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那么,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存在过错呢?这个案子中车主没有锁门,法律是没有明确禁止的。
有不少同行认为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理由是车主不锁车门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我的理解是法律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根据日常的经验法则去对某种行为进行审慎的认定,并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就完全没有过错。
过错一般情况下分两种,借鉴《刑法》上的概念,过错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侥幸心理。第一种疏忽大意的过错是应当预见到某种行为具有危险因素,但没有预见。第二种过于自信的过错是预见到了可能产生危险,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这两种都是过失、过错的表现形式。
这个案子最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主是否有过错,而车主是否有过错应当综合当地的生活习惯,当时的场所环境,考虑车主对于停车不锁车门可能产生的危险是否具有预见义务或者注意义务。如果我们根据当时的生活习惯、场所环境认为车主应当对于停车不锁车门可能增加的危险有预见义务,也有注意义务。而他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的义务导致发生惨案的话,车主是有过错的。
方弘:其实我也有过忘记锁车门的经历,相信绝大多数甚至所有的车主可能都没有办法预见到会发生会有孩子钻进来玩,最后还会导致孩子的死亡的情况,这是预见不到的。本案中,您觉得车主有过错吗?
杨林峰律师:我根据本案新闻报道出来的信息可以适当判断,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因为,这个案子本身也有一定的争议。
案发地是一个农村,有很多孩子会这个院子里玩一会儿,那个院子里玩一会儿,还是以前村落里那种到处串门玩耍的状态。新闻报道里说,有个孩子好像和车主本身也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并且两个孩子才4、5岁,他们的认知、安全意识以及自救能力都是极其匮乏的。
这种状况下,正常的人应该认识到孩子到各个院落里玩耍串门是一种常态,是有一定预见性的。这个车停在院子里要是不锁车门,孩子有可能到车里玩,有可能进去就出不来。小孩子在车里窒息而死的案例,其实是屡见不鲜的。
所以,我认为在这个案子中,作为一个成年人,车主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即如果不锁车门是会给那些孩子增加危险的。他就有一个预见义务,还有一个注意义务。如果在村子里是独门独居,很少有孩子进来玩或者孩子出门串门的时候都有大人陪同,这就没有问题。
如果车主没有不锁车门停车的行为,两个活生生的孩子不可能去世,两条生命的损失跟车主是有因果关系的,不管这种因果关系以及增加危险的程度是强是弱,都应该承担责任。
方弘:农村很多车有可能是敞篷三轮车,还有可能是一种破旧的面包车等等,这些车辆的司机在停放车辆的时候,可能都不会注意锁车的问题,本身也可能存在司机锁不了车,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我觉得这个案件确实有一个关键的焦点是车主到底能不能够、应不应该预料到会有孩子进入车里面,而且最终可能会因为门开不开导致死亡。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农用三轮车在农村也是很常见的,有些驾驶员可能忘记拔钥匙,钥匙插在车上,这个时候有孩子拧了一下钥匙,车子开动了又算不算是驾驶员的过错?
杨林峰律师:我认为也得结合各类条件来评判,即事发是一个什么样的场所,是不是有很多的孩子或者说有孩子可能过来玩。如果车是停在很远的一个农地,车主的过错可能就会小一点。所以,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但总的来讲,我认为把三轮车停在一个场所里不拔钥匙就走,这种过错要比不锁车门的过错程度更大一点。
方弘: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才符合侵权责任承担的要件之一,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具体是什么行为导致了孩子死亡?实质上孩子自己进去车里面是一个主要的行为,孩子小,不能对他们苛责过多的义务。但是,作为家长有监管的责任,孩子在里面不是一两分钟就窒息死亡的,孩子长时间不在身边,家长有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家长本身的责任是不是应该更大?而不应该去苛责车主?
杨林峰律师: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可能是多个原因造成的,这只是一个定性的判断。三个要件成立的话,车主应当承担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承担多少责任,是10%还是100%要看车主的过错程度。
本案其实很明显,孩子的监护人当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包括孩子也有自担风险的责任。如果说车主在这个案子中具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责任的话,我认为比例也是非常小的,应该就10%左右。
方弘:没想到没锁车门就会有这样的法律风险,很多人通过这个案子要注意了。如果车主要承担责任,那么我们是不是生活在一个无法预测自己行为带来后果的环境当中?如果我们无法预测自己日常的一个疏忽行为有可能承担责任的话,显然每个人生活的法律成本和风险就会非常大。还有一种就是停车引发的命案,比如说车主把车子停放在自己家院落旁边的公路旁,结果夜晚有车辆经过,没有注意就撞上了这辆车,导致驾驶员死亡,车主为此还获刑了。同样是停车,本案的车主不仅仅承担了民事赔偿的责任最终还获刑,为什么?
杨林峰律师: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就像这个案子中,两个孩子生命没了,这种损失对受害人家属也是晴天霹雳的,是致命的,车主应当分担损失。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这个条文有所调整,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就是说法律如果规定可以分担就分担,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分担。在某种程度上,《民法典》其实更加鼓励风险自担的原则。
刚才讲的具体例子,有些车主晚上没地方停车,可能就停在公路旁。但是在道路旁的人行车道上停车,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违法停车,停放车辆的车主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导致一人死亡,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拿这个案例和本案对比,一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一个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大家还议论纷纷。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过错,一个是过错程度导致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没有关车门停车导致孩子死亡,这种因果关系很弱。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很难预见路旁停了一辆车,开过去撞上了,这样的违法停车如果是占到70%以上的主要责任,就符合交通肇事罪了。
本案确实会让我们联想起很多情况,比如,如果有人家里没锁门,在农村这种情况更常见,别人家的孩子进到房间跑到楼上玩不幸摔落楼下死亡或者拿着厨房里的刀具玩使自己受伤,房主人该不该担责呢?前提别人家的房子,车子是否可以不经允许进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