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娃上学花2万请托费 事没办成起诉还钱

因杨某承诺为李某的孩子办理进城就读手续,收其请托费用2万元,之后事未办成,李某将杨某起诉到法院。李某请人拉关系入学的费用能要回来吗?

2016年5月,杨某收取李某2万元,承诺为其孩子办理入学,后来事情没有办成。2016年8月5日,杨某向李某出具2万元借条,并承诺近期还款。之后经李某多次催要,杨某拒绝还款。李某认为杨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借贷款项。

来源 | 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嘉宾:周文忠律师

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李先生能不能凭借条要回两万块钱的请托费?

周文忠律师:本案请托费的性质界定为请托费。这实际上属于以合法的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所以,这2万元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正常的法律途径李先生是要不回来这笔钱的。

但双方私下通过民间的手段去主张权利,那是另外一个层面。

这个案件违背了公序良俗。因为,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还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招生要对每个学生公平,比如一个班或一个学校要招多少学生,是按照择优从高往下录取,因为要确保学生质量。

在现实生活当中常见:一些家长的孩子成绩不太理想,他们通过拿钱来贿赂,通过各种关系把自己的孩子送到某个学校。这样就会导致一些优秀的学生没有机会进入好的学校学习。

这实质上是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方弘:这种请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就意味着钱追不回来了?

周文忠律师是的。他们只能双方进行协商,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是走不通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杨某均认可杨某收取李某的2万元是为了给李某的子女办理入学的费用,而杨某作为一自然人,并非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权收取李某子女入学的任何费用。故杨某收取的2万元款项,实际是一种请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之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正当方式实现目的,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李某的上诉。

方弘:高考结束,又会有一些家长为孩子的学校四处奔走,也请周律师给大家提个醒?

周文忠律师:如果真的要不回来,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养成知法守法的好习惯,避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我们两会代表在会上高声地呼吁:“我们能不能不求人?”

我们国家来说几千年的历史中,出生、上学、就业等等都要去求人,人求人就会失去规矩和准则。

每当遇到这样的事情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性?自己不清楚可以问法律专家。

高考刚刚结束,一些考生的家长都想通过这条途径,让自己的孩子走进非常理想的学校。但是,如果被查到,相关领导可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涉及拿钱贿赂,可能还涉及到行贿受贿的问题。这就是违法犯罪了。

方弘:如果想用这种请托的方式给孩子选择好的学校,您的行为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会触碰法律的底线导致犯罪。

嘉宾:周文忠律师

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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