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板货物损坏究竟是谁的责任?
英国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涉及提单条款的效力,该条款剔除承运人对甲板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The Elin”一案中,船舶装载了201包项目货物,从泰国运输到阿尔及利亚。提单正面注明:
“70包……装在甲板上,由货主或收货人承担风险;承运人、船东或船舶对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都不承担责任。”
提单背面也有类似的条款。
该轮在航行中遇到了恶劣天气,甲板上的一些货物丢失或遭到了损坏。货方声称,船东未能照管好甲板上的货物,也就是说,由于不当困扎和积载,未能在航程开始时尽职使船舶适航。
除外条款
作为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法院需要审议提单中的除外条款是否足以排除因疏忽或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船东援引了之前的案例(包括“The Imvros”案),大意是说,如果提单中的除外条款措辞很清楚,那么就遵从措辞所指的意思。他们辩诉称,法院不应改写合同,曲解免责条款的含义。
货方认为,在该案中,除外条款一定是涉及了具体的不适航或过失责任。货方表示,“The Imvros”案的判决不应适用该案,且“The Imvros”案的判决受到了学术界的强烈批评,而且新加坡法院已认定该判决是错误的。
“The Elin”一案的法官驳回了对“The Imvros”案的判决的批评。法官称,“任何(howsoever arising)”一词是用来排除过失责任和不适航责任的“经典措辞”。
因此,船东对甲板上任何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包括由于疏忽和不适航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北英保赔协会的观点
对于经常在甲板上载货的船东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判决。它确认运输合同相关方可以自由地决定承运人对甲板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请留意北英保赔协会建议的一般甲板货物条款(General Deck Cargo Clause):
提单上应注明“在甲板上运输,由货主承担风险,不承担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Carried on deck at shipper’s risk without responsibility for loss or damage howsoever caused.”)
法官拒绝接受国际海事仲裁组织对该判决的批评,这对船东也有帮助。除了除外条款外,国际船舶登记组织还指出,如果租家对积载负有责任,因为积载做得很差使船舶不适航,则由于积载不足而造成损害的责任不会转移至船东。
如需阅读更多细节,请前往以下链接下载Aprile SPA v Elin Maritime Ltd案判决书:
http://www.nepia.com/media/1026370/APPROVED-JUDGEME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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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英保赔协会;原文题目:Deck Cargo Exclusion Clauses: The Elin;原文发布日期:201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