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业协会

半路工程有风险  中途接手须谨慎

李淑君

一、案情介绍

2015年8月3日,原告庄某与第三人某建设集团因租赁合同纠纷在某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某建设集团应付原告庄某75万元,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分期支付,至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如未按期如数履行,则另支付违约金10万元,原告庄某有权就未付款全额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生效后,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未依调解协议履行,经申请强制执行无果。

2015年10月,第三人某建设集团终止承包的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某地块二标段建安工程施工,将位于该工地的建筑物资(含木方、模板、钢材、配电柜、电缆电线等)移交给被告某建筑企业,在继续施工时使用,第三人某建设集团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某建筑企业以及监理单位四方共同对移交物资进行清点,形成移交物资清单一组。同年11月8日,第三人某建设集团就移交物资清单提出报价212万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某建筑企业未就移交物资价格作出回应。

原告庄某认为,经过法庭调解其对第三人某建设集团享有合法债权,第三人对被告某建筑企业享有到期债权,因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原告庄某造成损害,故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建筑企业以第三人某建设集团物资款归还原告租金75万元、违约金1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怠于行使权利,原告庄某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本案诉争移交物资系由被告某建筑企业接收使用后,应当及时支付对价。关于移交物资价格,当事人双方尚未形成合意,根据移交物资清单内容、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报价212万元及原告庄某对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85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另案主张。终判决某建筑企业将应付第三人某建设集团移交物资款85万元支付给原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承接半拉子工程中前后手有关移交物资的款项纠纷。前手某建设集团承接的某房地产公司的建安工程,未完工就中途退场,某建筑企业接手继续施工。对于工地上某建设集团遗留的部分建筑物资,因后续施工仍要使用,故采取折价移交给某建筑企业的方式。对于建筑物资的数量清点,当时几方当事人做的还是比较完善,由某建设集团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建筑企业以及监理单位四方共同对移交物资进行清点,形成移交物资清单。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对移交物资的价款及支付主体未进行明确,导致引发争议。

在本案中,某建筑企业辩称其已向某房地产公司结清了移交物资款,但无法提供证据且某房地产公司也不认可,某建筑企业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应当由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结算,因此法院以实际接收移交物资的事实来认定实际接收方某建筑企业应当支付对价,从而判决某建筑企业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件启示

通过本案,建议建筑企业在今后与前手办理工程移交过程中,除了组织各方当事人清点清楚人、财、物内容外,还要约定清楚价款及结算付款主体,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另一方面,还要提醒建筑企业谨慎注意的是,在承接半路工程时,除了现场交接手续的完善,还要注意其他事项。虽然拟接项目已经开工,但仍需了解施工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前置纠纷,前手未能继续施工是否与甲方资金状况恶化有关等等。(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