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后,没人能随意偷窥你的车内生活
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 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 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 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 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直接相关。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加强汽车数据保护,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义务。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 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 脱敏处理原则,尽可能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处理。
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驾驶习惯、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 收集各类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境以及停止收集的方式和途径; 处理各类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 个人信息保存地点、保存期限,或者确定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的规则; 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以及删除车内、请求删除已经提供给车外的个人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具有直接服务于个人的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智能驾驶、导航等; 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以及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个人可以自主设定同意期限; 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提示收集状态,为个人终止收集提供便利; 个人要求删除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删除。
处理重要数据时,要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重要数据依法在境内存储,由于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需要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未列入重要数据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不能超出出境安全评估时明确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数据种类、规模等。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抽查等方式核验前款规定事项,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予以配合,并以可读等便利方式予以展示。 处理重要数据,需要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应当在上述报告内容的基础上,补充报告: (1)接收者的基本情况; (2)出境汽车数据的种类、规模、目的和必要性; (3)汽车数据在境外的保存地点、期限、范围和方式; (4)涉及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的用户投诉和处理情况; (5)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明确的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谢谢那么好看的你读完了全文,再给辛苦写作的小编点个“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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