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自古有之,连绵不绝,但是从法律的角...
通奸,自古有之,连绵不绝,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通奸行为所受的法律制裁,却是越来越轻,而到了现代,直接把通奸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
在史记中有载,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也可以说,男子与她人淫乱,格杀勿论。
在唐律中规定,普通人通奸,徒一年半。捉奸送官,胆敢反抗者,杀之,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在清律中规定,凡通奸,男女各打八十大板。
但是,在现代,轻刑罚化的结果,通奸被纳入民事纠纷范畴,但是普通人又没有什么强制力,现实就变成了,老实人对偷情者,打不的,骂不得,起诉到法院,人家还不管…
从民法的角度,通奸中受害人与侵权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处理侵权索赔事宜,但是通奸伤害的不仅仅是忠诚方的婚姻感情,也伤害了社会风气,善良风俗。
即便通奸行为,不用刑法调整,也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调整,表明法律的态度,通奸,即便不是犯罪,但也是违法行为,让老实人维权更有底气。
更何况,自古奸情出人命!完全放任,任由公民自己去维权,反而会引发更多违法犯罪事件。
比如,本案中,按照现行法律体系,侵猪笼,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需要抓捕,需要判刑。
但是,如果这些人,真的向通奸者低头认错,赔礼道歉,就是正义的胜利吗?我看,反而是对法律大大的讽刺…
所以,将通奸行为,至少先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内,让法律给老实人撑腰,以正视听,已经刻不容缓。
#男子因感情纠纷被浸猪笼?警方调查#网友们,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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