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中需要鉴定借据的真实性时,双方都不申请鉴定怎么办?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效力将直接影响到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在借贷类纠纷中,借款合同、借条、借据等书面资料,对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以及借贷事实是否存在问题的证明力,至关重要。

如果在一个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一方拒不承认借据的真实性,否认借据中的签字非本人亲自签署时,该怎么处理?

鉴定僵局的出现

对此情形,一般情形下是需要进行笔迹真实性的司法鉴定的。但进行司法鉴定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而且申请一方需要提前预交鉴定费用。这种程序要求,可能会出现双方的僵局。

债权人:字就是被告亲自签署的,凭什么他说否认就否认啊,还得让我申请?一分钱都没还过,还得让我再交鉴定费?我不申请,该对方申请。

债务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起诉就该原告举证。字不是我签的,原告告的我,就得原告证明是我签的。我不申请,该原告申请。

很明显,双方都不愿申请鉴定。债权人作为原告方往往考虑的是费用问题,而且本来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了,不能对方嘴上不认,我就得多花钱。

而债务人往往考虑到一鉴定可能就露馅了,反正我不申请,能拖着就拖着。

面对这样的僵局,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结合证据情况判定申请方

1、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比如说债权人起诉的证据只有一张借款金额100万元的借据,别的证据没有了,也没转账凭证什么的,那么债权人则要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100万的借款,要说是现金交付的,没转账,有点不太合理。实际中可能确实有,但不属于一般情形,不具有普遍的合理性,一般会认定由债权人提出鉴定申请。

2、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比如说债权人除了借据之外,还有证人证言,甚至有债务人出具的书面收据。此情形相对来说证据算比较完善了,如果债务人仍一味否认签字的真实性,一般来说,法院会认为债权人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了,债务人既然否认,那就得提出相关证据,又没有证据的,那就由债务人提出鉴定申请。

仍不申请或拒绝配合的处理

上述情形只是举例说明,具体情况还得看法院具体分析了。如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了鉴定申请人后,债权人或债务人仍不申请鉴定的(执着的人也并不少见),或债务人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鉴定程序需要债务人提供笔迹样本,一般是自己亲自书写几个,再结合以往的笔迹作为样本),法院依法裁判。

此时法院一般会综合现有证据来进行裁判了。如果认定债权人应该提出鉴定申请而债权人拒不申请,则债权人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应由债务人申请而拒不申请的,债务人则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这只是一个原则,实践中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法院能否依职权进行鉴定

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问题,其本质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法院不便主动干预。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动调取证据以及主动进行鉴定是有着严格限制的。

对于案件审理中,对相关证据需要进行鉴定,但双方当事人都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形,《民事诉讼法》对此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但同时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了以上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就明确限制了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进行鉴定的范围。

结语

现实诉讼中,面对鉴定问题还应慎重对待。尤其是一些关键的、重要的证据,避免出现“省小钱吃大亏”的结果。而且鉴定费用只是申请人预交,最终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千万不要因为赌气而放弃诉讼权利,更别想着法院会主动如何如何,或应该怎么样,一切还得按法律程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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