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作为小区业主,你有权利知道小区的这些信息
案情简介:
上海某小区业主史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提供2011年至2020年12月,历年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和会议记录;历年来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使用、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地铁线路补偿款情况、网球场砍伐竹林搭建电动车车库情况、2020年小区路灯东门改造情况。
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不同意对方全部诉请,认为二人常年拖欠物业费,并未履行小区业主的基本义务,声称维护小区业主权利,实际根本不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届业委会是第四届业委会,资料保存主要依靠之前几届业委会保存,但前几届业委会的资料并非十分完整。本届委会成立之后的所有账目、开支都通过物业办公室的展示栏进行了公示。两人从未向业委会、物业公司提出查阅的要求,凡是保存在业委会处的,都可向原告提供查阅。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诉请中的部分资料都已按照现行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了公示。至于多年前的资料,部分资料物业公司也有保存,但两人从未向业委会或物业公司要求过查阅,凡是保存在被告物业公司处的,均可向原告提供查阅。
法院判决被告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并允许原告史某、李某查阅(自费复印)自2011年至2020年12月的小区历年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和会议记录;自2011年至2020年12月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使用、收益情况及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使用情况;自2011年至2020年12月的地铁线路补偿款情况、网球场砍伐竹林搭建电动车车库情况、2020年小区路灯东门改造情况。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根据以上规定,作为小区业主,我们可以要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公开所有的会议决定和会议记录,小区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也应当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情况以及详细的收支情况也属于应当公布的内容,车位和车库的处分情况作为小区业主也是有权利知道的。
在生活中,有很多小区没有及时公开以上信息,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知情权,特别是物业的开支、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关系到小区每户人的切身利益,有的管理好的小区物业收益有结余的还会给业主分红发福利,而管理差的小区物业费的收支都是一本不明账,钱也不知道花到哪里去了,缺少监督。如2020年广州一小区给每户业主分红,最多的可以分到1000元。
你的小区管理得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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