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婚前全款买3套房,婚后都加了妻子名,离婚时妻子要分60%,法院这样判
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争的大都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杭州西湖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法院一审判决,酌情确定女方可分得约25%的份额,男方可分得约75%的份额,女儿由男方负责抚养,二审维持原判。
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乔女士、王先生(文中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婚后自住,另外两套房都在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妻子沟通,不关心妻子,夫妻生活中已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亦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确定子女抚养权方面,法官结合询问小王的情况,一审判决女儿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二审也是驳回乔女士对该判决的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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