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凶悍川妹子:打老公、闹离婚、强迫老公另娶,结果如何?
“王贵又挨他老婆打了。”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四川某地,街坊邻居们议论纷纷。江湖中一直流传着一个传说:“四川女人很凶、四川男人是'耙耳朵’……”明朝人王贵的遭遇表明,此说似可视为四川一项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
王贵早前和张氏结婚,日子过得平平淡淡,不过也积攒得些许家底。假如不是命运捉弄,他们的家庭应该会风平浪静地维持到人生的终点。然而,人有旦夕祸福,王贵不幸罹患“风病”,身体虚弱。从此,正常的夫妻生活离他们远去。张氏嫌弃王贵体虚,与之分房居住。但她仍须一边操持家计,一边照顾丈夫,久而久之,身心俱疲。王贵也可能因长期患病,情绪难免出现剧烈的波动。双方不时发生龃龉,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张氏渐渐感到厌烦,产生离婚改嫁的念头,并得到母亲马氏、娘家兄弟张敬的坚定支持——走笔至此,连笔者自己都错愕不已:这真的是四百多年以前的故事吗?难道不是现代人的家庭纠纷?明代女性对待婚姻的态度已经“开放”到如此程度了?
答案分为四个层面:1、明代士大夫希望全体女性以贞节牌坊为行动指南,所以他们积极为所谓的贞妇烈女树碑立传,试图给所有女性“洗脑”;2、少数女性争当贞妇烈女——为什么说是少数?物以稀为贵,假设人数占比达到相当规模、可称为普遍现象,士大夫们就不用辛辛苦苦地编撰烈女传了;3、《大明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的权益,规定女性如具备四种情形之一,有权提出“休夫”离婚;4、明朝人没有(完全)依律办事的自觉意识,实际行动经常偏离明律条文,部分女性不稀罕“流芳千古”,只在乎烟火人间,即使不具备“四种情形”,照样要求离婚。例如明朝初年,马逵远征,边地生活清苦,其妻不能忍受,主动离婚而去。
那么,王贵、张氏案属于哪一个层面呢?来看看明代女性离婚权成立的四种情形究竟是什么:第一种,丈夫纵容妻、妾私通他人,妻、妾“离异”、“归宗”即回归娘家。不过,在此类情形下,妻、妾及丈夫、奸夫均系过错方,各自处以杖责九十。第二种,丈夫逃跑超过三年,妻子报告衙门,衙门应颁发证明,解除其婚姻关系。且女方不必将初婚时男方交付的“财礼”归还前夫,即可自行改嫁。该条款意味着,丈夫如失踪、弃家出走,三年不归,妻子可单方面要求离婚并保留部分财产,用于开启人生的新篇章。第三种,丈夫殴打妻子,造成妻子骨折及以上创伤,妻子有权诉请离婚。但该情形以夫妻合意离婚为判决离异的前提。假如丈夫一方不同意离婚,衙门就不能支持女方的离婚诉求,只能对丈夫进行惩处。第四种,妻子遭到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无理殴打,酿成“废疾”、“笃疾”,衙门支持女方离婚,前夫家必须退还女方嫁妆,另外向女方给付“养赡银”十两。作出伤害行为的祖父母、父母至少处以杖责八十。显然,上述四种离婚条件在本案中无一具备。可是,和明代其他一些女性一样,张氏根本没有把律条放在眼里。别人能够以家境艰难为理由如愿离婚,她为什么不能因丈夫的健康问题而离婚呢?
张氏由母亲马氏等娘家人撑腰,要求王贵签署离婚协议,作为离婚的对价,她承诺另外“买”一个女子给王贵充当妻子,照料他的日常起居。王贵不依。这倒不见得是他对张氏余情未了,而是“买”新妻也得消耗王家的积蓄,张氏不心疼,王贵心疼。言及此,吃瓜群众又有疑问了:“离婚分割财产,张氏从她应分得的财产中让出一部分帮助王贵再婚,这不好吗?”——王贵一翻白眼:“想什么呢?这里毕竟是明朝!张氏没有财产份额!”
的确,按照明律规定,妻子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归属于夫家。如果改嫁,嫁妆及夫家原有财产均须留给前夫家,所谓“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诚然,明代存在较多的“现实生活与律法条文不一致”现象,部分女性离婚改嫁时,获前夫家返还初婚嫁妆,在明代小说中也有体现。但女方能否分割财产,终究取决于男方的人品和度量。王贵久病,为了维持生活及疗养所需,势必惜财。设若他主张妻子没有财产权,在明朝人看来不仅情有可原,而且理所应当,符合明律的立法精神。
双方协商不成,矛盾愈演愈烈。张氏一言不合就动手,病弱的王贵基本没有还手之力。可是,打老公只是手段,离婚改嫁才是目的。张氏和母亲马氏一合计,不如来个“生米煮成熟饭”,先把物色好的贫女买回家,再逼王贵离婚。此次换岳母马氏上阵,指着女婿的鼻子大骂:“不长进狗弟子孩儿(注:原文原话如此,下同)!务要将这买的女子与你做媳妇,将我女儿另嫁个好人!”blabla……
“做梦,没门儿!”王贵油盐不进、咸甜不吃。张氏气急败坏:“人都买回来了,你还不给我签字!看我怎么收拾你!”冲上去一通乱殴,打得王贵鬼哭狼嚎,四邻不安、亲族义愤:“王贵又挨老婆打了。这也太过分了,王贵始终是病人啊!”然而,明律规定,妻子殴打丈夫须由丈夫本人亲自告发,衙门方可介入处理,所以旁人也只能徒叹奈何。不过,这一次,王贵终于忍无可忍,亲自到当地衙门报案。经衙门鉴定,王贵所受均为皮肉外伤,整体伤势尚属轻微。根据《大明律》相关条款,凡是妻子殴打丈夫,应处以杖一百,丈夫若因此提出离婚,听凭其自主决定,即“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据此,张氏应受一百杖,而由于王贵不愿意离异,她这个婚也离不成。好在张家大约有些门路,衙司最终认定张氏和王贵“两不和谐,情愿离异”,判决两人离婚,张氏减等处以杖九十,允许“纳钞发落”——缴纳罚金替代皮肉之苦。王贵不服。估计他希望把张氏擅自买回的女子返还其本宗,换回银子,同时继续留张氏在王家照料他的生活。王贵内心也清楚,夫妻绝无可能和好,他是铁了心要赖着张氏给他做保姆了,反正不让张氏好过——唉,王贵的心态也十分扭曲啊!
张、王二人的家暴及离婚纠纷一路吵到大理寺。作为明代士大夫阶层的优秀分子,大理寺卿王槩站在维护《大明律》尊严和儒家伦理道德的角度,作出两点批驳:1、张氏减等处以杖九十就算了,允许“纳钞发落”实在于法无据、于礼不容。在大明朝,老婆无理殴打老公,代价起步就是杖责,没什么好说的。2、“两不和谐,情愿离异”恐怕不是出自王贵的本意。他病病歪歪的,又不接受另“买”新妻,张氏一走,谁来照顾他?于是,本案又回到了原点。结局究竟如何?笔者尚未查到资料。但无论如何,本案亦已表明,对于明代女性的地位,不能简单地用一句“男尊女卑”来笼统概括,其实是在“男尊女卑”的总体框架内,上演着五味俱全的人生百态。当然,假如我们由此得出“明朝男女关系相对(其他朝代)比较平等”的结论,那也绝对过于草率。不信列位大可等笔者飞速码字,看下一期,明朝老公打老婆会怎么样?本文参考资料:赵崔莉《明代妇女地位研究》,明代《大明律集解附例》、王槩《王恭毅公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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