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点哲学】黑格尔
弗里德里希·黑格尔(Friedrich Hegel,1770~1831),著作有《精神现象学》(1807),《逻辑学》(1812~1816),《哲学全书》(1817),《法哲学原理》(1821)。他关于哲学史、美学、宗教哲学、历史哲学的讲演录,在他死后由其学生整理出版,收录在《全集》中。
哲学体系的构想。黑格尔将其理论结构分为三部分:
1.第一部分是逻辑学,是研究理性自在自为的科学,逻辑在本质上重现了理性的过程,因此具有形而上学的意义。
2.第二部分是自然哲学,自然哲学处于“他性”中,研究自我客体化或自我异化中的理性。
3.第三部分是精神哲学,是克服了客观自然之后,研究理性由它的异在而返回它自身的科学。根据精神的演进阶段,精神哲学又分为三部分:
①主观精神:将自身表现为灵魂(依赖于自然的精神)、意识(与自然对立的精神)和精神(在知识中与自然调和的精神),包括心理学、人类学、认识论、精神现象学;
②客观精神:表现在历史和人类制度、权利和法律(财产、契约、惩罚)、道德或良心、风俗或伦理规则(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中,是理性的客观现实,包括法、道德、伦理;
③绝对精神:理性的最终目的是向自身显现自己。这一点体现在艺术、宗教、哲学中;而在所有哲学中,黑格尔认为自己的哲学代表了最后的综合,绝对精神在其中意识到了自身。
1.实在即理性
哲学的任务是理解实在。实在与现象不同,现象是飘忽即逝、出于偶然的;实在是确定的。在黑格尔看来,实在就是理性(或思维),理性是事物的内在本质。
2.理性的运动
实在是运动的,理性也是如此。实在的进程是理性的必然的逻辑过程,逻辑学和形而上学是同一的。
实在与理性的演进逻辑是:一些未发展、未分化、同质的事物,发展、分化、分裂并呈现出很多对立和矛盾的形式,直至最终达到一个统一的、实在的、具体化的客体,一种多样性中的统一、对立体的综合。每一个更高级的阶段,都既延续、又否定了之前较低级的阶段,黑格尔将这一过程称为“扬弃”(或奥伏赫变,aufheben)。而在事物中向着对立面转化的过程称为“辩证”。
矛盾:
(1)一切事物都趋向对立面转化,矛盾是生命和运动的根基;
(2)自然力图克服矛盾,对立会被调和为统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部分在整体中并不矛盾;3)最终需要克服的矛盾是物质与观念的矛盾,整个自然力图克服其物质存在,显示出其观念的本质。
真理:真理是全体,只有自然完成其理性的演进过程之后才能呈现;存在最终才显露其真相。
上帝:上帝是世界的活生生的、运动的理性,他在自然、历史和世界中揭示自身,世界、自然和历史是上帝向着自我意识演进过程中的必然阶段。
3.辩证法作为哲学方法
(1)以往的概念对事物的把握:忽视了实在是一个动态过程,概念只能把握其中某一静止的部分。
(2)浪漫主义者批评,理智的抽象能力忽视了存在的有机特征,诉诸神秘情感、审美直观。
(3)黑格尔对事物的认识:事物是一个整体,所有具体事物都在统一体中获得其实在性。
(4)辩证法:思想从抽象的普遍走向丰富的普遍。
(5)三个环节:从抽象的普遍概念开始(正题),在矛盾中发展(反题),最终矛盾得以调和,达到丰富的普遍性(合题)。
(6)人作为认知者:绝对思维结构中有一种理性的必然性,这种结构在我们的个体思维中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