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低龄未成年人为何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胡云腾大法官如是详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继《刑法修正案(十)》实施3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又一个重要的刑事立法文件,有很多重点和亮点,其中之一是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加大了(下称低龄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体现了刑法支持和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实施的精神,彰显了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及对之严管厚爱的立法本意。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法第十七条的修改,系唯一一处对刑法总则内容的修改。其第二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何要增加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原专委胡云腾大法官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款的增设,体现了统一追诉标准、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的精神。本款规定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程序设计既有严格限制检察机关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考虑,也有立法机关赋予最高检察机关统一此类案件追诉标准的意思。胡云腾认为,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公正司法,防止错诉,确有必要,就相关的四个问题,他也提出自己的建议。
Q
追诉此类案件的第一审检察院是基层检察院还是市级检察院?
胡云腾认为,考虑到此类案件实际上不会发生很多,且一旦发生社会关注度往往很高的实际,同时考虑到保护低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事关重大等因素,为更好地统一追诉的尺度,体现对这项追诉工作的高度重视,建议此类案件统一由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追诉为宜。
Q
下级检察院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报还是层报?
胡云腾认为,从刑法用的是“核准”而不是“批准”的字样看,说明这个程序是核准程序而不是批准程序。一般讲,核准程序是司法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程序。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故不宜把这个程序搞成批准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即省一级检察院有责任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把一道关,所以应当构造一个层层把关、逐级核准的司法程序。如果省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追诉的,可以直接否决下级检察院的意见,把案件发回撤销,没有必要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Q
关于低龄未成年人的量刑建议要不要同时报请核准?
胡云腾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仅从本款的条文中看不出来,似乎不同时报送量刑建议亦可。但是,考虑到追诉标准的统一也包括量刑建议的统一,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罚裁量又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之分,故如果下级检察院在报请最高检核准的时候能够同时报送一个有幅度的量刑建议,应当是更有利于追诉标准统一的要求。
Q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要不要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区别对待?
胡云腾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即未成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法同时还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前,理论界就有人认为对未成年人也不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观点,理由是,既然刑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那么,其最高刑只能是无期徒刑,加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最高只能顶格判处有期徒刑。这个观点并没有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同,因此胡云腾建议,司法机关在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考虑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提出适用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也不得判处无期徒刑。”从而体现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体现刑法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精神和谦抑理念。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