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处罚决定书(听证案)
当事人:吴某兵
身份证号:45272619××××××××14
家庭住址:广西天峨县向阳镇××村某屯×号
电话号码:133××××9052
我机关于2020年7月8日接到坡结乡人民政府《关于吴某兵户违规建房的情况报告》和2020年7月10日天峨县人民政府交办《关于吴某兵户违规建房的情况报告》后受理,于2020年7月10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坡结乡拉岩村牛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房进行现场巡查,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0001),你户未按通知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而是继续施工建设。我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对你户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机关委托第三方对你户建房用地进行实地勘测,勘测到你户建房占用土地113.33平方米(0.17亩),其中耕地(水田)113.33平方米(0.17亩)。2020年8月12日,我机关向坡结乡拉岩村牛坪村民小组、拉岩村村民委员会、坡结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坡结乡人民政府提出你户建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审查。又于2020年8月15日向天峨县自然资源局对你户建房占用土地地类、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审查。经查,你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坡结乡拉岩村牛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房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000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建房占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天峨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天峨县坡结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违法占地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地类审查表、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违法占地建设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审查表等材料在卷证实。
我机关已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峨农<违建>告〔2020〕1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于2020年9月15日向我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我机关已应你要求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9:00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召开听证会过程中,你向我机关陈述、申辩:“我是库区移民,需要修建房子住,附近周围也有人修建房子,没有受到处罚,唯独处罚我一家,这是选择性执法,我认为这样处罚不公正,不合理”的申辩理由与本案你“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案未有直接关联,也未向本机关提供你建房所取得合法手续的证据来佐证你占用土地建房的合法性,本机关不予采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你户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
2.限你户在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峨农<违建>罚〔2020〕1号)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峨县人民政府或河池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天峨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峨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