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搬回国住,能把自住房改成出租吗?
在今天的”莎粉来信“中,丽莎收到这样一个提问:
莎粉和他的女友,打算一起买下他们的第一套房,这是他俩共同买下的第一套房子,也是各自人生中的首次买房(他们过去都没有买过房)。
莎粉说,虽然他俩现在住在英国,但以后有考虑搬到其他国家居住。
他们的计划是,几年后如果搬到其他国家的话,他们还是打算不定期回到英国住;比如说在其他国家住了3年,回到英国住个一年,然后再回去原来的国家...
这样的话,他们现在买了房子自住,之后搬走的时候把房子租出去,想回到英国的时候再把房子收回来住,然后再继续出租出去......
莎粉想问,这样的方式是否可行?并且莎粉听说,如果想这样操作的话,就需要先把房贷改成Buy To Let性质,是这样吗?
丽莎说明:
首先,从莎粉的贷款角度来看,如果莎粉不想将原来的自住房贷款,改成Buy To Let(买房出租)贷款,其实也是有可能的。
不过,前提是当莎粉想要将房子出租的时候,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的同意(Consent to let),银行必须同意当莎粉搬到国外住的时候,允许莎粉在不改变原来自住房贷款的前提下,莎粉可以把房子出租给其他人(当然了,相关的规定和条款、有没有什么附加条件,双方是必须先取得共识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银行的”Consent to let“只会允许一段”有限“的时间(Limited Period)——比如说,允许12个月的时长,之后需要每年重审;或者说,只允许在Fixed-rate(固定利率)的期间。
此外,银行一般对于当事人的”贷款额“也有要求,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贷款超过75%房价的话,银行通常不会同意让当事人把自住房改成出租,也恐怕不会同意让当事人转成Buy To Let房贷。
假如说,当事人买房的时候,有借助任何属于”首次购房者“(First-time buyer)才能享有的政策或计划的话,比如说Help-to-Buy;那么,实际上很多这些计划,都是有”限制“而不让当事人把房产给出租出去的。
否则,要是有人恶意以首购者名义买房,但只是想把房产放租来获益,反而会破坏了这些计划的初衷。
再进一步说,即便可以同意让当事人(购房者)把房产出租,这一般也会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明,表达自己确实买下该套房是要当做自己的”家“,只不过不得已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当事人只好或必须搬出。
而这种所谓”不得已“的情况,可能是当事人的雇主,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国外驻点工作,被迫外派到其他国家,而非当事人自己能够选择的。
从这种情况来看,如果是像上面莎粉那样,他们完全是自己想要搬到其他国家生活的话,恐怕很难满足上述要求。
1)房租净收入(扣除掉各种支出和成本后)在2,500英镑/年~9,999英镑/年之间;
2)房租毛收入10,000英镑/年或者以上。
是否缴税取决于房租收入以及租房的各种支出有多少,如果租房的收入还不够支出,那么虽然要进行申报,但是不用缴税的。
除了成本和支出,英国本地的房东还可以享受每年每人12,570英镑的个税免税额(这个免税额是目前税年的额度);然而,英国海外的中国房东是不可以享受英国的个税津贴(Personal Allowance)的,因为中英双方的税收协议里面,并没有互相给予对方国家的居民享受个税津贴的权利。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